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錄(第一次)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
審 判 筆 錄(第一次)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代表人
- 乙○○
- 告訴人
-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 選任辯護人
- 林思銘
- 選任辯護人
- 證 人 甲○○
- 被告
- 右被告因 一案於中華民國八十 年 月 日 午
- 時 分在本院刑事第 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左:
- 法 官
- 書記官
- 通 譯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 檢察官 到庭
-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辯護人到庭
- 書記官朗讀案由
- 法官問被告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住居所等項
- 答
- 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 檢察官陳述起訴之要旨如起訴書所載
- 問前科答中油人員部分:中油公司撥入情形?
- 核發程序如何約定?有無契約書?核發標準?
- 事後如何監督?
- 農會部分:八十六年八月二日製作中油後龍溪橋漏油污染賠償款發放報告第一頁請說明?
- 會計帳冊依據何資料整理?發放剩餘之利息有無計算在內?
- 丙○○部分:
- 法官問:有無前科?
- 法官問: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受苗栗縣南龍區漁會(下稱南龍漁會)理事長陳世彬(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引介進入南龍區漁會?
- 法官問:先任職南龍漁會臨時工?
- 法官問:於八十五年三、四月間改任工友乙職?
- 法官問:薪資每月多少?
- 新台幣約萬元。
- 法官問: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因新設輸油管線夜間測試通油時,不慎在苗栗縣後龍鎮台一線後龍溪橋段發生漏油事件?
- 法官問:上開事件嚴重污染苗栗縣後龍鎮、竹南鎮臨近海域,造成生態破壞及養殖、捕撈漁業之損失?
- 法官問:漁民如何陳情?
- 法官問:後來苗栗縣政府乃成立污染鑑定小組?
- 法官問:該鑑定小組包括苗栗縣政府相關單位共十五人?
- 法官問:十五人包括南龍漁會理事長陳世彬、理事許淵文、陳清森、總幹事黃錫文、苗栗縣議員徐成焜、劉政鴻(後由王素筠代替)、後龍鎮公所一人(未固定人員)、苗栗縣政府漁業課主辦人員呂思賢均為鑑定小組成員?
- 法官問:並由位於台北市○○街十四號六樓台灣漁業顧問社於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在苗栗縣政府以新台幣六百八十二萬元得標,約定於二百一十工作天承攬進行調查損害評估工作?
- 法官問:經污染鑑定小組審核認可後,即作為受損害漁民向中油公司求償之依據?
- 法官問:知道中油公司之補償費分為:
- (一)直接損害賠償:對養殖魚池、採集蚵貝、捕抓魚苗、漁塭、船筏、漁網具之污染所造成之損害。(由南龍漁會接受漁民登記後,核轉漁顧社並辦理領勘。)(二)間接損害賠償:對漁業承撈、經營海釣損失、沿海採集魚苗、蚵、貝等長期影響所造成之損害。針對具有證照之船筏部分,經漁會列管之資料,直接造具受償清冊?
- 法官問:造清冊後,報送縣政府處理?
- 法官問:其中船筏魚貨資源之補償,限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污染發生潛在南龍漁會辦理設籍或寄港而領有合格證照之漁船、膠筏及舢舨?
- 法官問:如何知悉是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設籍或寄港?
- 法官問:誰審查?
- 法官問:中油公司遂於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曰撥入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七萬六千四百五十六元做為魚塭水產物損害賠償;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撥入南龍區漁會三千二百萬元作為養殖魚塭之清理費用;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撥入二千八百零九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元作為網具損害賠償費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撥入八百四十八萬八千四百五十二元作為膠筏損害賠償費用;八十六年二月五日撥入四千五百萬元作為增勘養殖魚塭費用;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撥入二千二百五十七萬二千五百九十一元作為網具受害費用;八十六年七月八日撥入一萬五千五百八十九元作為網具損害賠償費用;中油公司上開費用依據上開日期均陸續核撥一億三千七百九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六元至南龍漁會帳戶,由南龍漁會代為進行核發補償費工作?
- 法官問:依照南龍區漁會與中油公司之協商,受償人應提出身分證影本、船筏執照正本及個人私章至南龍區漁會信用部二樓領取報到單一張及協議書三張,填妥上開資料後簽名蓋章,交南龍區漁會承辦人員核對在「確認身分欄」下「核對人簽章」處登載補償金額並加蓋職章或私章後,將受償人之身分正影本訂於報到單原本右上角,持至南龍區漁會信用部會計領取補償費,會計核撥後,需將受償人之上開報到單連同協議書及身分證收回轉交南龍區漁會之承辦人員核對銷帳?
- 法官問:八十六年二月春節前二天因漁民之鼓譟,經陳世彬決定以現金方式發放?
- 法官問:陳世彬如何決定?
- 法官問:當時信用部主任顏德坤與推廣股長許芳枝有異議?
- 法官問:如何異議?
- 法官問:南龍漁會總幹事黃錫文(檢察官另行偵辦中)、理事長陳世彬就其中間接損害部分有關船筏之造冊及方放補償費業務,指派推廣組職員丙○○及管理船舶異動資料之甲○○(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共同負責?
- 法官問:甲○○主要辦理受償舶隻之造冊?
- 法官問:依據何資料造冊?
- 法官問:你負責造冊嗎?
- 法官問:丙○○另負責核發補償費作業?
- 法官問:如何審核?
- 法官問:是否明知發放應以開立支票予受償人轉帳方式為之,竟受黃錫文、陳世彬之指示而改以提領現金之方式發放?
- 法官問:如何指示?
- 法官問:要不要信用部配合?
- 法官問:丙○○直接向信用部提領現金對受償人發放,以規避信用部之審核程序?
- 法官問:上開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撥入三千二百萬元作為養殖魚塭之清理費用迄至八十六年八月二日尚有一百零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元未發放?
- 法官問:其中有二十四筆共二千四百九十一萬元經丙○○提領現金發放?
- 法官問:哪二十四筆?
- 法官問:其中有蔡秀芳誰署押?誰領?領多少?有無交付?
- 法官問:林高譚
- 法官問:林嘉賓
- 法官問:董麗香(甲○○之妻)
- 法官問:羅旺瑛
- 法官問:郭慶義
- 法官問:陳振宏
- 法官問:蔡龍豐
- 法官問:陳清勇
- 法官問:宋維生
- 法官問:邱得盛
- 法官問:呂進鵬(甲○○之弟)
- 法官問:劉進木
- 法官問:呂水筆(甲○○之父親)
- 法官問:黃成亮
- 法官問:張富吉
- 法官問:杜茂森
- 法官問:賴文彬
- 法官問:黃育樂
- 法官問:劉豪傑
- 法官問:王世鴻
- 法官問:黃清旺之報到單及協議書均由甲○○代為署押?
- (否認呂水筆、黃成亮、劉豪傑),其中劉政池應領二十萬元因債務糾紛迄未歸還外,其中郭慶義十五萬元、陳清勇二十萬元、宋維金十五萬元、邱得盛十五萬元、王世鴻十五萬元事後歸還,法官問:許漢文、顏沈連珠、許凱悌係許淵文於年月日,委託丙○○署押於其等報到單及協議書,未經上開人等同意,另向甲○○替其等保管主辦船筏業務使用之印章,加蓋於報到單及協議書,領取費用(?),領多少?
- 法官問:鄭秋貴之報到單及協議書是甲○○教唆丙○○署押,由甲○○提供所保管之印章,加蓋於報到單及協議書上,領取(?);
- 法官問:洪國泰
- 法官問:王淑慧(許淵文之妻、許淵文之兄許漢文)
- 法官問:趙李寶玉
- 法官問:李忠輝由丙○○代為署押,
- 法官問:受吳建煌、王根旺委託領款合計三十萬元,領取後,意圖為自己不法
- 所有,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後,私自出借於劉瑞文使用?
- 法官問:嗣後另行籌款返還吳建煌、王根旺?還多少?
- 法官問:陳清勇所有永豐十號漁船?
- 法官問:王世鴻所有世鴻號
- 法官問:宋維金所有優美六號?
- 法官問:邱得盛所有德盛號?
- 法官問:甲○○之弟呂進鵬所有進展八號?
- 法官問:李忠輝所有漁渡號等六艘漁船?
- 法官問:如何發現上開船隻係寄港或於污染發生後始購入之船隻,原不得領取補償費
- 法官問:如何先行將上開船隻列入受償名冊?
- 法官問:在末得陳清勇等六人之同意,共同持甲○○辦理船舶棠務職務上所掌管之各船主私章?
- 法官問:知道甲○○以陳清勇、王世鴻、宋維金、邱得盛、呂進鵬名義,丙○○以陳忠輝名義填寫受領報到單及與中油公司和解之協議書,並蓋用各該船主之私章後,再於受償名冊蓋章而偽造上開報到單及協議書?
- 法官問:由丙○○向南龍漁會信用部提領現金後?
- 法官問:共同領取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
- 法官問:如何用?
- 據為所有。
- 法官問:丙○○明知其妻吳美枝所有滿榮二十六號漁船,係於八十六年四月十日污染後始向他人購入?
- 法官問:劉鐵麟所有鐵麟號漁船,亦係船主劉鐵麟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污染後隔入?
- 法官問:是不是均不得領取補償費?
- 法官問:如何將上開二船列入受償名冊後?誰提議?
- 法官問:未經吳美枝之同意而持吳美枝印章,在受領報到單及與中油公司和解之協議書上蓋用印章?領取二十萬元?領之後誰擁有?
- 法官問:向甲○○借用鐵劉麟印章,在受領報到單及與中油公司和解之協議書上蓋用印章,領取五萬元? 領之後給誰?
- 法官問:丙○○、甲○○均明知吳鍚棋所有順豐二號漁船,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誰提議?
- 法官問:劉政池所有大衛營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誰提議?
- 法官問:董麗香所有平祥發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誰提議?
- 法官問:羅旺英所有聖鈞一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誰提議?
- 法官問:郭慶義所有大富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誰提議?
- 法官問:朱凌池所有龍興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誰提議?
- 法官問:陳振宏所有振宏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王彩鳳所有彩鳳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林安清所有安清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譚玉珍所有亞珍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蔡龍豐所有正祥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趙松丁所有和發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呂炳榮所有唯農號,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周國忠所有國忠號,係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 法官問:上開十四艘船,均不得領取補償費用?
- 法官問:丙○○、甲○○竟先行將上開船隻均列入受償名單內?
- 法官問:再由甲○○以吳鍚棋、劉政池、郭慶義三人名義,偽造上開報到單及協議書,並蓋用各人私章後,由甲○○領取劉政池所有大衛營號二十萬元、郭慶義所有大富號十五萬元之補償費據為己有?
- 法官問:丙○○領取吳錫棋所有順豐二號二十萬元補償費據為己有?
- 法官問:嗣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底南龍區漁會信用部主任嚴德坤製作「中油污染賠償款發放報告」,發放金額共合計九千九百三十八萬五千八百三十六元,應有餘額三千八百五十六萬八千六百一十元,然依據信用部之帳面結餘係三千七百七十二萬零四百七十二元及溢付額一萬三千零八十元,尚不足八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八元?
- 法官問:嚴德坤詢問承辦人丙○○,丙○○表示帳面漏列應給付魏早得、魏文
- 隆「養殖魚塭清理賠償費用」一百零二萬元、及應給付許淵文「專營娛樂船航次減損賠償費用」三十萬元?
- 法官問:然魏文隆、許淵文仍續向漁會催討該筆款項?
- 法官問:經漁會認為可疑而提起告發?
- 法官問:又八十六年二月六日漁會總幹事候聘人員甄選,計有蘇國權、顏德坤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辦理漁會代表選舉,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辦理理、監事選舉,八十六年四月三日成立理監事會選舉理事長及聘總幹事,丙○○所侵占之一百萬元交由黃錫文、陳世彬作為選舉經費之用分由黃錫文存入合作金庫苗栗支庫63088之一活存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存入四十六萬元、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存入十五萬元、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存入十萬元、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存入一百一十萬元?
- 法官問:本案經漁會里幹事乙○○亦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提出檢舉?
- 法官問:對於證物二、南龍區漁會專用漁業區遭受中國石油公司油管輸油管漏油污染事件自救會會議紀錄?
- 法官問:對於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在龍港五福宮廣場?
- 法官問: 翌日漁會二樓會議室?
- 法官問:同年十一月二日鎮公所三樓會議室?
- 法官問: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後龍鎮公所污染鑑定小組會議?
- 法官問: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污染鑑定小組會議紀錄?
- 法官問: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污染損害評估計畫協議紀錄?
- 法官問: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發放協調會?
- 法官問:對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苗栗縣政府資料室資料館二樓會議室漏油污染回饋協商會紀錄三、參之三法官問:苗栗縣後龍鎮油污染對漁業生產所造成影響評估及補償基準研擬工作服務契約書法官問:肆之二八十五年四月苗栗縣後龍鎮油污對漁業生產所造成影響評估及賠償基準研擬期中簡報第十五頁至第十九頁。
- 法官問:肆之三八十五年八月苗栗縣後龍鎮油污對漁業生產所造成影響評估及賠償基準研擬期末簡報法官問:肆之四八十五年十一月苗栗縣後龍鎮油污對漁業生產所造成影響評估及賠償基準研擬 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六頁至三十二頁第五十二頁賠償作業程序擬定?
- 法官問:伍之一:明細分類帳
- 法官問:伍之二:收支明細表
- 法官問:證物陸八十六年八月二日中油公司後龍溪橋油污按賠償款發放報告
- 法官問: 證物柒呂思賢便條紙
- 一、明知:德盛號(邱得盛)、十五萬元優美六號(宋維金)十五萬元、世鴻號(王世鴻):切結書一紙【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八頁】、只領取五萬元(CTS─七八五二號),另十萬元未領(同卷三八頁)永豐十號(陳清勇):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左右始由新竹漁港遷往外埔漁港寄港,未領取二十萬元之補償費(陳清勇八十六聲監字第五三號第十九頁起至二十一頁)、切結書一紙【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六頁、切結書】、苗栗縣調查站壹之一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筆錄、八十六年五月初因總幹事蘇國權在南龍區漁會一樓宴請漁民代表向陳清勇要求退回已領補償費二十萬元,始知悉上情大衛營劉政池二十萬元大富郭慶義十五萬元進展八號(呂進鵬)、漁渡號(李忠輝):八十四年十月份寄港在外埔漁港,未領取二十萬元之補償費(李忠輝八十六聲監字第五三號第十七、十八頁)切結書一紙【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七頁、壹之三】苗栗縣調查站 壹之一 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筆錄合計被告甲○○領取宋維生、呂進鵬、李忠輝、邱得盛、王世鴻、陳清勇一百零五萬元順豐二號吳錫棋二十萬元丙○○鐵麟號五萬元丙○○等六艘漁船分別係寄港或於污染發生後始購入之漁船,原不得領取補償費,渠等二人竟將之列入受償名冊,並偽以各該船主名義並盜用甲○○職務上所保管之各該船主之印章,據以製作不實之受領報到單、與中油公司之和解協議書後,再盜蓋甲○○職務上所保管之各該船主之印章於上開受償名冊,共同領取一百萬元據為渠等所有。
- 二、丙○○明知:滿榮二十六號(其妻吳美枝,八十六年四月十日購入):係污染後始購入鐵麟號(劉鐵麟,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購入):係污染後始購入均不得領取補償費,竟將之列入受償名冊,並偽以吳美枝、劉鐵麟名義並盜用甲○○職務上所保管之劉鐵麟印章及吳美枝之印章,據以製作不實之受領報到單、與中油公司之和解協議書後,再盜蓋上開吳美枝、劉鐵麟之印章於上開受償名冊,分別領取二十萬及五萬元據為己有。
- 三、丙○○、甲○○均明知:順豐二號(吳錫棋)、大衛營號(劉政池)、平祥發號(董麗香)、聖鈞一號(羅旺英)、大富號(郭慶義):切結書一紙【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五頁】、於八十四年初設籍於南龍漁會,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之前未領取,至同年十月六日甲○○拿給伊股東吳銘德十五萬元(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二九、三0頁)龍興號(朱凌池)、振宏號(陳振宏)、彩鳳號(王彩鳳)、安清號(林安清)、亞珍號(譚玉珍)、正祥號(蔡龍豐)、和發號(趙松丁)、唯農號(呂炳榮)、國忠號(周國忠)等十四艘漁船,係於污染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均不得領取補償費,竟將之列入受償名冊,並偽以吳錫棋、劉政池、郭慶義等三人名義並盜用甲○○職務上所保管之該三人印章,據以製作不實之受領報到單、與中油公司之和解協議書後,再盜蓋上開三人印章於上開受償名冊,由甲○○分別領取劉政池二十萬及郭慶義十五萬元據為己有。並由丙○○領取吳錫棋之二十萬元據為己有。其餘則發放予各該船主,致生損害於中油公司及南龍漁會。
- 八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甲○○供稱丙○○盜領吳錫祺、劉鐵麟、王根旺、吳建煌問答問答問(提示)有何意見?
- 答問有何證據請求調查?
- 答無。
- 諭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 檢察官稱請依法辦理
- 問有何辯解答
- 法官請選任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 選任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如辯護狀(書)問有無最後陳述?
通 譯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辯護人到庭
答
問前科答中油人員部分:中油公司撥入情形?
核發程序如何約定?有無契約書?核發標準?
事後如何監督?
農會部分:八十六年八月二日製作中油後龍溪橋漏油污染賠償款發放報告第一頁請說明?
會計帳冊依據何資料整理?發放剩餘之利息有無計算在內?
丙○○部分:
法官問: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受苗栗縣南龍區漁會(下稱南龍漁會)理事長陳世彬(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引介進入南龍區漁會?
新台幣約萬元。
法官問: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因新設輸油管線夜間測試通油時,不慎在苗栗縣後龍鎮台一線後龍溪橋段發生漏油事件?
法官問:上開事件嚴重污染苗栗縣後龍鎮、竹南鎮臨近海域,造成生態破壞及養殖、捕撈漁業之損失?
法官問:十五人包括南龍漁會理事長陳世彬、理事許淵文、陳清森、總幹事黃錫文、苗栗縣議員徐成焜、劉政鴻(後由王素筠代替)、後龍鎮公所一人(未固定人員)、苗栗縣政府漁業課主辦人員呂思賢均為鑑定小組成員?
法官問:並由位於台北市○○街十四號六樓台灣漁業顧問社於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在苗栗縣政府以新台幣六百八十二萬元得標,約定於二百一十工作天承攬進行調查損害評估工作?
法官問:經污染鑑定小組審核認可後,即作為受損害漁民向中油公司求償之依據?
(一)直接損害賠償:對養殖魚池、採集蚵貝、捕抓魚苗、漁塭、船筏、漁網具之污染所造成之損害。(由南龍漁會接受漁民登記後,核轉漁顧社並辦理領勘。)(二)間接損害賠償:對漁業承撈、經營海釣損失、沿海採集魚苗、蚵、貝等長期影響所造成之損害。針對具有證照之船筏部分,經漁會列管之資料,直接造具受償清冊?
法官問:其中船筏魚貨資源之補償,限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污染發生潛在南龍漁會辦理設籍或寄港而領有合格證照之漁船、膠筏及舢舨?
法官問:中油公司遂於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曰撥入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七萬六千四百五十六元做為魚塭水產物損害賠償;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撥入南龍區漁會三千二百萬元作為養殖魚塭之清理費用;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撥入二千八百零九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元作為網具損害賠償費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撥入八百四十八萬八千四百五十二元作為膠筏損害賠償費用;八十六年二月五日撥入四千五百萬元作為增勘養殖魚塭費用;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撥入二千二百五十七萬二千五百九十一元作為網具受害費用;八十六年七月八日撥入一萬五千五百八十九元作為網具損害賠償費用;中油公司上開費用依據上開日期均陸續核撥一億三千七百九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六元至南龍漁會帳戶,由南龍漁會代為進行核發補償費工作?
法官問:依照南龍區漁會與中油公司之協商,受償人應提出身分證影本、船筏執照正本及個人私章至南龍區漁會信用部二樓領取報到單一張及協議書三張,填妥上開資料後簽名蓋章,交南龍區漁會承辦人員核對在「確認身分欄」下「核對人簽章」處登載補償金額並加蓋職章或私章後,將受償人之身分正影本訂於報到單原本右上角,持至南龍區漁會信用部會計領取補償費,會計核撥後,需將受償人之上開報到單連同協議書及身分證收回轉交南龍區漁會之承辦人員核對銷帳?
法官問:八十六年二月春節前二天因漁民之鼓譟,經陳世彬決定以現金方式發放?
法官問:南龍漁會總幹事黃錫文(檢察官另行偵辦中)、理事長陳世彬就其中間接損害部分有關船筏之造冊及方放補償費業務,指派推廣組職員丙○○及管理船舶異動資料之甲○○(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共同負責?
法官問:是否明知發放應以開立支票予受償人轉帳方式為之,竟受黃錫文、陳世彬之指示而改以提領現金之方式發放?
法官問:丙○○直接向信用部提領現金對受償人發放,以規避信用部之審核程序?
法官問:上開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撥入三千二百萬元作為養殖魚塭之清理費用迄至八十六年八月二日尚有一百零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元未發放?
(否認呂水筆、黃成亮、劉豪傑),其中劉政池應領二十萬元因債務糾紛迄未歸還外,其中郭慶義十五萬元、陳清勇二十萬元、宋維金十五萬元、邱得盛十五萬元、王世鴻十五萬元事後歸還,法官問:許漢文、顏沈連珠、許凱悌係許淵文於年月日,委託丙○○署押於其等報到單及協議書,未經上開人等同意,另向甲○○替其等保管主辦船筏業務使用之印章,加蓋於報到單及協議書,領取費用(?),領多少?
法官問:鄭秋貴之報到單及協議書是甲○○教唆丙○○署押,由甲○○提供所保管之印章,加蓋於報到單及協議書上,領取(?);
所有,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後,私自出借於劉瑞文使用?
法官問:如何發現上開船隻係寄港或於污染發生後始購入之船隻,原不得領取補償費
法官問:在末得陳清勇等六人之同意,共同持甲○○辦理船舶棠務職務上所掌管之各船主私章?
法官問:知道甲○○以陳清勇、王世鴻、宋維金、邱得盛、呂進鵬名義,丙○○以陳忠輝名義填寫受領報到單及與中油公司和解之協議書,並蓋用各該船主之私章後,再於受償名冊蓋章而偽造上開報到單及協議書?
據為所有。
法官問:丙○○明知其妻吳美枝所有滿榮二十六號漁船,係於八十六年四月十日污染後始向他人購入?
法官問:劉鐵麟所有鐵麟號漁船,亦係船主劉鐵麟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污染後隔入?
法官問:未經吳美枝之同意而持吳美枝印章,在受領報到單及與中油公司和解之協議書上蓋用印章?領取二十萬元?領之後誰擁有?
法官問:向甲○○借用鐵劉麟印章,在受領報到單及與中油公司和解之協議書上蓋用印章,領取五萬元? 領之後給誰?
法官問:丙○○、甲○○均明知吳鍚棋所有順豐二號漁船,於污染發生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領多少?
法官問:再由甲○○以吳鍚棋、劉政池、郭慶義三人名義,偽造上開報到單及協議書,並蓋用各人私章後,由甲○○領取劉政池所有大衛營號二十萬元、郭慶義所有大富號十五萬元之補償費據為己有?
法官問:嗣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底南龍區漁會信用部主任嚴德坤製作「中油污染賠償款發放報告」,發放金額共合計九千九百三十八萬五千八百三十六元,應有餘額三千八百五十六萬八千六百一十元,然依據信用部之帳面結餘係三千七百七十二萬零四百七十二元及溢付額一萬三千零八十元,尚不足八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八元?
隆「養殖魚塭清理賠償費用」一百零二萬元、及應給付許淵文「專營娛樂船航次減損賠償費用」三十萬元?
法官問:又八十六年二月六日漁會總幹事候聘人員甄選,計有蘇國權、顏德坤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辦理漁會代表選舉,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辦理理、監事選舉,八十六年四月三日成立理監事會選舉理事長及聘總幹事,丙○○所侵占之一百萬元交由黃錫文、陳世彬作為選舉經費之用分由黃錫文存入合作金庫苗栗支庫63088之一活存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存入四十六萬元、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存入十五萬元、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存入十萬元、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存入一百一十萬元?
法官問:對於證物二、南龍區漁會專用漁業區遭受中國石油公司油管輸油管漏油污染事件自救會會議紀錄?
法官問:對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苗栗縣政府資料室資料館二樓會議室漏油污染回饋協商會紀錄三、參之三法官問:苗栗縣後龍鎮油污染對漁業生產所造成影響評估及補償基準研擬工作服務契約書法官問:肆之二八十五年四月苗栗縣後龍鎮油污對漁業生產所造成影響評估及賠償基準研擬期中簡報第十五頁至第十九頁。
法官問:肆之三八十五年八月苗栗縣後龍鎮油污對漁業生產所造成影響評估及賠償基準研擬期末簡報法官問:肆之四八十五年十一月苗栗縣後龍鎮油污對漁業生產所造成影響評估及賠償基準研擬 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六頁至三十二頁第五十二頁賠償作業程序擬定?
一、明知:德盛號(邱得盛)、十五萬元優美六號(宋維金)十五萬元、世鴻號(王世鴻):切結書一紙【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八頁】、只領取五萬元(CTS─七八五二號),另十萬元未領(同卷三八頁)永豐十號(陳清勇):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左右始由新竹漁港遷往外埔漁港寄港,未領取二十萬元之補償費(陳清勇八十六聲監字第五三號第十九頁起至二十一頁)、切結書一紙【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六頁、切結書】、苗栗縣調查站壹之一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筆錄、八十六年五月初因總幹事蘇國權在南龍區漁會一樓宴請漁民代表向陳清勇要求退回已領補償費二十萬元,始知悉上情大衛營劉政池二十萬元大富郭慶義十五萬元進展八號(呂進鵬)、漁渡號(李忠輝):八十四年十月份寄港在外埔漁港,未領取二十萬元之補償費(李忠輝八十六聲監字第五三號第十七、十八頁)切結書一紙【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七頁、壹之三】苗栗縣調查站 壹之一 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筆錄合計被告甲○○領取宋維生、呂進鵬、李忠輝、邱得盛、王世鴻、陳清勇一百零五萬元順豐二號吳錫棋二十萬元丙○○鐵麟號五萬元丙○○等六艘漁船分別係寄港或於污染發生後始購入之漁船,原不得領取補償費,渠等二人竟將之列入受償名冊,並偽以各該船主名義並盜用甲○○職務上所保管之各該船主之印章,據以製作不實之受領報到單、與中油公司之和解協議書後,再盜蓋甲○○職務上所保管之各該船主之印章於上開受償名冊,共同領取一百萬元據為渠等所有。
二、丙○○明知:滿榮二十六號(其妻吳美枝,八十六年四月十日購入):係污染後始購入鐵麟號(劉鐵麟,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購入):係污染後始購入均不得領取補償費,竟將之列入受償名冊,並偽以吳美枝、劉鐵麟名義並盜用甲○○職務上所保管之劉鐵麟印章及吳美枝之印章,據以製作不實之受領報到單、與中油公司之和解協議書後,再盜蓋上開吳美枝、劉鐵麟之印章於上開受償名冊,分別領取二十萬及五萬元據為己有。
三、丙○○、甲○○均明知:順豐二號(吳錫棋)、大衛營號(劉政池)、平祥發號(董麗香)、聖鈞一號(羅旺英)、大富號(郭慶義):切結書一紙【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五頁】、於八十四年初設籍於南龍漁會,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之前未領取,至同年十月六日甲○○拿給伊股東吳銘德十五萬元(八六偵二八二二號第二九、三0頁)龍興號(朱凌池)、振宏號(陳振宏)、彩鳳號(王彩鳳)、安清號(林安清)、亞珍號(譚玉珍)、正祥號(蔡龍豐)、和發號(趙松丁)、唯農號(呂炳榮)、國忠號(周國忠)等十四艘漁船,係於污染後才設籍或發照之船隻,均不得領取補償費,竟將之列入受償名冊,並偽以吳錫棋、劉政池、郭慶義等三人名義並盜用甲○○職務上所保管之該三人印章,據以製作不實之受領報到單、與中油公司之和解協議書後,再盜蓋上開三人印章於上開受償名冊,由甲○○分別領取劉政池二十萬及郭慶義十五萬元據為己有。並由丙○○領取吳錫棋之二十萬元據為己有。其餘則發放予各該船主,致生損害於中油公司及南龍漁會。
八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甲○○供稱丙○○盜領吳錫祺、劉鐵麟、王根旺、吳建煌問答問答問(提示)有何意見?
答問有何證據請求調查?
答無。
諭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問有何辯解答
選任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如辯護狀(書)問有無最後陳述?
答諭本案辯論終結定八十 年月日 午時宣判被告(請回、還押、還監交保新台幣元)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