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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八0六號巧比商行之負責人,日常以販售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兼售或維修電視遊樂器為其業務,詎其明知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雅公司)、日商乙○○○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美商ELECTRONIC ARTS INC.均有經註冊使用於電腦遊戲光碟之商標圖樣「SEGA」、「PLAY STATION」、「PS設計圖」,且均使用上開商標於商品在市場行銷上多時,而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並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核准以第六七二六六六號、第七一○四五四號註冊,享有指定使用於路有電腦程式之光碟片、專用期間分別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止之商標專用權之「SEGA」、「PLAYSTATION」、「PS設計圖」,及經西雅公司申請核准以第二四九○七○號、第六三八八七號註冊,享有指定使用於家用電視遊樂器、電腦及光碟等商品,專用期間自八十六年元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及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商標專用權之「SEGA」、「SEGA SATURN」商標圖樣暨「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中譯:經乙○○○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或PRODUCED BY or UNDER LIN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LTD、(中譯:由西雅企業股份有限製造或授權字樣)等授權字樣,其所出售之電玩包裝盒有「SEGA」及「SEGA SATURN」商標圖樣,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前開光碟片、包裝紙盒及內附之說明書且有前開依習慣表示為各該公司授權或出品用意證明之私文書,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三月間起,向不詳姓名之人,以每張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三十元之代價,購入內含使用相同於西雅公司、新力公司上開商標及美商ELECTRONIC ARTS INC.享有著作權之「NBA LIVE 98」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片,遂以販售上開非法重製遊戲軟體為業,連續於上址巧比商行內,再以每張光碟片五十元、六十元不等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人,迨八十八年二月八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執行搜索巧比商行時當場查獲,並扣得使用相同於西雅公司上開商標之光碟片一千五百一十片,使用相同於新力公司上開商標之光碟片三千七百六十五片(內含侵害美商ELECTRONIC ARTS INC.享有著作權之「NBA LIVE98」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片八片)而查悉上情,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八十六年偵字第四六三一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在卷(上開案件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一一號審理中)。經查該案件被告甲○○亦係同前位於苗栗市○○路八○六號同一「巧比電視遊樂器專買店」販賣中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之著作物「小倩」二片、及得利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異形四知浴火重生」、「二○一三終極神差」、「暫時停止接觸」、「火山爆發」等著作權物VCD各一片,經該案件告訴人中龍公司代理人蔡培揩於偵查中指述:我們於十月一日前去查獲時還有其他公司盜版VCD等情(見八十八年易字第六一號理由欄第十四行所載),顯見上開案件與本案起訴之事實為同一事件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公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就上開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由檢察官將本案併同高等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法 官 張 珈 禎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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