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О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О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號、第一○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外,其餘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毒品罪,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沒收銷燬之。又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