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協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乙○○為宏興建材行之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二至九月間分別向原告購買建材,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向協鋐公司之負責人甲○○佯稱欲以月結方式與之交易,致甲○○陷於錯誤,認被告乙○○得以銷貨後之利潤,清償貨款,乃自八十八年八、九月間連續多次依乙○○請徵求,依約交付貨品予乙○○,乙○○隨即將貨品轉售圖利,嗣乙○○並未依約履行,僅支付部分之款項,迄今尚欠如聲明所述之金額未付清。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