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被 告 甲○○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黃陳梅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