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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淡怡楊台清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被告
甲○○
被告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丙○○
代 理 人 黃陳梅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林 靜 雯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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