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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

違反商業登記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燦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八一號),本院苗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有關刑罰之規定,業經刪除,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 燦 都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登記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