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九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表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罪,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 三月二日提起公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五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附表一:(八九年偵二一三九號) 一、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凌晨 二、犯罪地點:在苗栗縣頭份鎮新華里十八鄰廿九號前 三、被害人:甲○○ 四、犯罪事實:騎竊來HNM─三七七號機車,以自備鑰匙打開陳邱梅妹家大門鋁門 窗,打開JK─二八六八號自小客車內竊取甲○○所有NEC一台、液晶顯示器 ,再到客廳廚櫃竊取甲○○洋酒壹瓶MOTOROLA手機一支、電池叁個、紫 羅蘭香水壹瓶及YUELI刮鬍刀一支後,放到HNM─三七七號機車置物箱, 準備離開時被查獲。 五、所竊財物:被害人甲○○領回。 六、證據:被害人甲○○之指述(八九偵二一三九號卷十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被 告警訊偵審中自白 七、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加重竊盜罪。附表二:(八九年偵二一三九號) 一、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下午四時 二、犯罪地點:新竹香山火車站偷的 三、被害人:華國國際有限公司(報案人呂素秋) 四、犯罪事實:見被害人甲○○車上插有鑰匙未取下,竊取HNM─三七七號機車 五、所竊取財物經交付呂素秋 六、證據:被害人乙○○之指述該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新竹市○區 ○○里○○鄰○○路○段四七六號自宅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十三頁) 、乙○○於警局、偵查中指訴(八九偵二一三九號卷十二頁)、車輛查詢認可資 料(偵十四頁) 、被告於警訊及偵查審理中自白 七、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