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九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