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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乙字

第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法 官 伍 偉華

書 記 官 楊 麗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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