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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一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楊台清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毒品罪。扣案之安非他命二‧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楊 台 清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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