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五日延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