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乙字
第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