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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群坤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陳 慧 萍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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