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四九號、第四0九 一號、第四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署押及易通卡參張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民國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初某日,在苗栗縣苗栗市 ○○路之小叮噹遊藝場旁之草堆內,見賴桂珍所有之國民身證一枚(於同年月二 日,遭不詳姓名人竊得後丟棄)置放該處,明知該身分證係他人所遺失之物,竟 予以侵占,並於同年九月中旬某日,將該賴桂珍身分證轉交與甲○○申請行動電 話門號後再返還予乙○○,嗣於同年十月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乙○○位於苗 栗縣苗栗市○○里○鄰○○街三一六號住處內為警查獲,並起出賴桂珍之身分證 一枚。 二、甲○○前於八十五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五 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為至各電話公司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 販售圖利,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九年九月初某日起,明知綽號「頭屋忠 」之成年男子及乙○○所持有之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在苗栗 縣苗栗市北苗滿點遊樂場內,予以收受其所持有之陳天富、賴桂珍、洪巧純等人 所遺失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蔣昇所遺失之機車之機車駕照影本;又於八十九年 九月十七日二十一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北苗市場附近,拾獲顧台芳、郭 楊細廷、林文正所遺失之身分證,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身分證侵占入 己。復於八十九年九月下旬某日,向綽號「小志」之成年男子收受其所持有之來 路不明之陳家明及彭哲君所遺失之身分證;並向綽號「頭屋忠」之成年男子收受 其所持有來路不明之黃秋燕所遺失之駕照及楊運安所遺失之身分證之影本。甲○ ○乃基於概括犯意持上開陳天富、賴桂珍、洪巧純所遺失之身分證影本、蔣昇所 遺失之機車駕照影本及顧台芳、郭楊細廷、林文正所遺失之身分證、彭哲君之身 分證、黃秋燕之駕照及楊運安所遺失之身分證之影本,連續自八十九年九月中旬 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下旬某日止,向苗栗電話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苗栗電 話公司)、中升電話百貨、泰全通訊電料行及苗栗縣苗栗市某電話行,以偽造「 賴桂珍」、「洪巧純」、「蔣昇」、「顧台芳」、「郭楊細廷」、「林文正」、 「彭哲君」、「黃秋燕」、「楊運安」等人之署押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 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行動 電話申請表「客戶簽章欄」(分別為一式四聯)(詳如附表所示),進而偽造行 動電話申請書即私文書共計十七份,加以行使,分別向申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東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共十七支(詳如附表所示),足生損害於賴桂珍、洪巧純 、蔣昇、顧台芳、郭楊細廷、林文正、彭哲君、黃秋燕、楊運安等人及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東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甲○○並將所申請到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以每片 新台幣五百至一千元之價格販售圖利。嗣分別於同年之九月二十日二十時及九月 三十日九時四十五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文山里十鄰文山一六七號住處為警查獲 ,並扣得陳天富、賴桂珍、洪巧純等人之身分證影本、顧台芳、郭楊細廷、林文 正、陳家明等人之身分證及蔣昇駕照影本各乙紙及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申 請書及遠傳易通卡三張等物。 二、案經賴桂珍、洪巧純、顧台芳、陳天富及陳家明等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據被害 人賴桂珍、蔣昇、洪巧純、顧台芳、林文正、黃燕秋、彭哲君、楊運安、陳天富 及陳家明於警訊時指訴及證人王秀芸於警訊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前揭扣案物及 苗栗縣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足稽,堪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 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另被告甲○○收 受後復持「賴桂珍」、「洪巧純」、「蔣昇」、「顧台芳」、「郭楊細廷」、「 林文正」、「彭哲君」、「黃秋燕」、「楊運安」等人之身分證或駕照影本偽造 「賴桂珍」、「洪巧純」、「蔣昇」、「顧台芳」、「郭楊細廷」、「林文正」 、「彭哲君」、「黃秋燕」、「楊運安」等人之署押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東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申請行動電話申請書,持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自足以生損害於賴桂珍、洪巧純 、蔣昇、顧台芳、郭楊細廷、林文正、彭哲君、黃秋燕、楊運安等人及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東訊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等公司。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之收受贓物罪、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賴桂珍」、「洪巧純」、「蔣昇」、「顧台芳」、「 郭楊細廷」、「林文正」、「彭哲君」、「黃秋燕」、「楊運安」等人署押為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犯行,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持該文書 交予如事實欄所示之各公司申請行動電話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收受贓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方 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以一罪論,分別論以連續收受贓物罪及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侵占及連續收受來路不明之身分證及駕照後連續持 以偽造行動電話申請書,所犯侵占罪、連續收受贓物罪與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 造文書罪論斷。又被告甲○○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乙○○犯罪之動機、侵占他人身分證後不循正途返還反交予他人利用及其犯罪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另審酌被告甲○○為申請行動電話販賣利用、以侵占他人 身分證再偽造署押進而偽造私文書加以行使之手段方式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乙○○項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如附表所示被告甲○○所偽造之「賴桂珍」、「洪巧純」、「蔣昇」、「顧台芳 」、「郭楊細廷」、「林文正」、「彭哲君」、「黃秋燕」、「楊運安」等人署 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另扣案之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易通卡三張,係被告甲○○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 告甲○○供明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 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志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中華電話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 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賴桂珍」署押各一枚。 二、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中華電話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 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賴桂珍」署押各一枚。 三、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中華電話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 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賴桂珍」署押各一枚。 四、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中華電話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 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洪巧純」署押各一枚。 五、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中華電話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 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蔣昇」署押各一枚。 六、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中華電話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 用申請書客戶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蔣昇」署押各一枚。 七、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簽章欄內 (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顧台芳」署押各一枚。 八、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簽章欄內 (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顧台芳」署押各一枚。 九、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簽章欄內 (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郭楊細廷」署押各一枚。 十、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簽章欄內 (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郭楊細廷」署押各一枚。 十一、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簽章欄 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林文正」署押各一枚。 十二、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之申請人簽章欄 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林文正」署押各一枚。 十三、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 人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楊運安」署押各一枚。 十四、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 人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彭哲君」署押各一枚。 十五、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 人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彭哲君」署押各一枚。 十六、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 人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黃燕秋」署押各一枚。 十七、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而於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 人簽章欄內(一式四聯複寫)偽造之「黃燕秋」署押各一枚。 十八、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易通卡三張(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