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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五日延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法 官 張 珈 禎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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