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世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黃 賢 婷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