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
丁○○
甲○○○
右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丙○○、丁○○、甲○○○均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乙○○遲至同年月二十四日、上訴人丙○○、丁○○、甲○○○則係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行上訴,顯均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