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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詹日賢黃建都林燦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府乘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黃 建 都

                       法 官 林 燦 都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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