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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詹日賢劉興浪林燦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丙○○

        丁○○

        甲○○○

右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丙○○、丁○○、甲○○○均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乙○○遲至同年月二十四日、上訴人丙○○、丁○○、甲○○○則係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行上訴,顯均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林 燦 都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0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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