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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三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三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甲○○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一年一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法 官 張 珈 禎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三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