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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鴻斌楊台清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曾肇昌律師
被告
苗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乙○○
代理人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柳 章 峰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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