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丙○○、丁○○、乙○○三人分別為旌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旌鼎公司)之董事長、監察人及財務長,彼此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明知旌鼎公司負債累累,無力負擔鉅額的購地、建廠費用,更明知設廠 用地尚未取得,亦未能申請建造執照,竟共同向原告施用詐術,佯以將在苗栗縣 頭份鎮蘆竹里四鄰五十二之八號建廠營造工程,委由原告承攬,惟原告須先繳交 履約保證金一千二百萬元,致原告不疑有他,於九十年七月二日,遭被告詐騙各 為六百萬元之支票二紙,面額共一千二百萬元,且旌鼎公司於同日即予提示兌現 ,惟旌鼎公司竟於同年七月中旬發生跳票,並自七月十六日起公司無人接聽電話 ,原告事後才發覺被告以同樣藉口向另二家營造公司行騙在先,且另有其他受害 人多人,因而提出刑事告訴,在上開案件偵查中,被告等向原告詐騙之一千二百 萬元,雖已由第三人吳祉瑩返還原告一千一百萬元,但仍有一百萬元至今仍未返 還。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賠償原告上開金額。 二、被告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被告三人無罪,依首開說明,自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