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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
甲○○
原告
傳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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