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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鴻斌姚銘鴻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戊○○
兼右一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原告
己○○
兼右一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男
被告
天榮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榮權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五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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