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詹日賢顧正德劉興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男四十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前段定有明文。茲本案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辯論結結,惟被告雲生提起上訴時,修正刑事訴訟法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故對被告之上訴合法與否,由合議庭處理,合先敘明。

二、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甲○○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宣判時當庭捨棄上訴(本院九十二年九月三日筆錄參照),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乃被告於捨棄上訴後又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應予裁定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顧 正 德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