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
- 上訴人
- 甲○○ 男 二十六
- 兼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八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兼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於言詞辯論時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被告亦同意就此科刑範圍內為判決,並以言詞陳明捨棄上訴權而記明於筆錄,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十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揆諸前揭法條,被告甲○○業因捨棄上訴權而喪失其上訴權,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