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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七八九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七八九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有妨害兵役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顯見其素行不良、犯罪情節乃侵占友人借予之手機、所侵占之物品價值尚非貴重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七八九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