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七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第七行第十三字起之「縱有人持之作為‧‧‧」補充更正為「縱有人連續持之作為」及刪除第八行第一字起之「概括」二字外,其餘犯罪事實部分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以幫助之意思,提供存摺、提款卡及騙財物,核其所為,係幫助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甲○○係幫助犯,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無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其素行良好、被害人等損失非輕、其因一時貪念,致犯本罪,及犯後坦白承認有出租之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