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誌誠
- 當事人甲○○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九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四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第四行之「劉逵漢」更正為「劉奎漢」之外,其餘部分及證 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足見其素行良好、犯罪 動機係因生活陷入困境、手段、對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造成之損害及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 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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