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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第二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郭千黛柳章峰姚銘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第二七號

原告
丙○○
原告
八樓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昇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姚銘鴻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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