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 選任辯護人
- 戊○○律師
- 被告
- 丙○○ 男 四
- 指定辯護人
- 乙○○律師
- 被告
- 丁○○ 男 三
- 選任辯護人
- 乙○○律師
- 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 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丙○○、丁○○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三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