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十月及八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