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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吳炳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逃亡罪、準強盜罪、竊盜罪,經本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六月、七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及一年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吳 炳 桂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