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丁
字第一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犯詐欺罪及竊盜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 名│犯罪日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宣告刑 │ │ │ │(民國) │(民國) │(民國)│ │ ├──┼─────┼─────┼─────┼────┼─────────┤ │一 │ │八十九年十│九十一年二│九十一年│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詐欺罪 │二月二十二│月二十日 │四月十五│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 │ │日 │ │日 │算壹日。 │ ├──┼─────┼─────┼─────┼────┼─────────┤ │二 │ │八十九年九│九十一年十│九十二年│有期徒刑拾月。 │ │ │竊盜罪 │月十五日 │一月二十六│一月二十│ │ │ │ │ │日 │四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