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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丁

字第一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犯詐欺罪及竊盜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法 官 顧 正 德

書記官 黃 正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      名│犯罪日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宣告刑            │
│    │          │(民國)  │(民國)  │(民國)│                  │
├──┼─────┼─────┼─────┼────┼─────────┤
│一  │          │八十九年十│九十一年二│九十一年│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詐欺罪    │二月二十二│月二十日  │四月十五│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    │          │日        │          │日      │算壹日。          │
├──┼─────┼─────┼─────┼────┼─────────┤
│二  │          │八十九年九│九十一年十│九十二年│有期徒刑拾月。    │
│    │竊盜罪    │月十五日  │一月二十六│一月二十│                  │
│    │          │          │日        │四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