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己○○ 4樓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乙○○ 號2 樓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4147、4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及他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參年。 丑○○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及他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及他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緣苗栗縣頭份鎮「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係由設於臺中市○○○○街28號2 樓之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憲源公司),以其名義得標後,再履行其與設於苗栗縣頭份鎮後庄里15鄰82之79號之松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霖公司),於民國89年11月10日,所訂立之共同承攬合作協議書約定。而上述協議書即約定前述計畫工程中有關廢棄物清運處理分包工作,交由松霖公司負責辦理(松霖公司係授權由股東卯○○及副總經理戊○○處理)。嗣松霖公司因故無法獨力完成該部分工程,乃於90年11月間,尋找設於雲林縣大埤鄉○○村○○路56號1 樓之銘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海公司,由酉○○借牌後出面處理),以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額度內,承受後續之整地回填、清除處理等工作。但銘海公司酉○○所承做之工程有關款項,均須透過松霖公司向憲源公司領取後,再行給付予銘海公司酉○○受領。銘海公司自90年12月底起,至91年6 月初某日止,以上述請款方式,由酉○○向松霖公司已取得該工程有關款項,至少1028萬元以上。而銘海公司酉○○,因自91年2 月間起工程不正常,後續相關之工程,經酉○○同意後,於91年4 月26日,乃由松霖公司協議將後續之工程,交由甲○○處理。 二、癸○○原係苗栗縣第16屆竹南鎮鎮民代表兼該鎮民代表會主席,為參加第17屆竹南鎮鎮民代表選舉(選舉日為91年6月8日),需款孔急,又知悉銘海公司酉○○承包上述工程,尚有工程款項待領。其於91年6月1日左右,即先要求松霖公司卯○○、戊○○,前往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會辦公室,以酉○○積欠其債務為由,要脅如核撥工程款須交付其運用於選舉之花費,否則將發生大問題,但未獲戊○○等人之同意。但癸○○竟夥同綽號「萬成」之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0年訴字第4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81年1月10日確定。嗣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81年上訴字第272號,判處應執行15年,復經最高法院於82年3月19日以82年台上字第129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其送監執行後,於88年8月4日假釋出獄,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5年12月13日期滿。未構成累犯)、綽號「老鼠」之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法院,以84年上訴字第27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84年11月9日確定。嗣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85年訴字第14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85年5 月21日確定。其接續執行後,於91年1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8年7 月10日期滿。未構成累犯)、丑○○、「阿楠」、及2 、3 名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渠等明知與松霖公司及戊○○並無任何債權債務之關係,仍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而連續為下列之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行為(恐嚇取財3次,妨害自由1次): ㈠先於91年6月6 日上午某時起,由己○○一再以電話聯絡催 促當天前往位於臺中市之憲源公司,洽領3百萬元工程款之 戊○○、甲○○等人,要求儘速返回頭份鎮區,以資要索該工程款項。嗣於當日晚上9 時許,並在苗栗縣頭份地區,先向松霖公司卯○○要求簽具債務移轉證明,以資索款有據,但遭卯○○拒絕,卯○○並趁機逃避;俟當天晚上11時許,戊○○、甲○○及丙○○(甲○○之女友)3 人返回苗栗縣頭份鎮,己○○等人再以電話強邀戊○○等人,前往己○○所經營位於苗栗縣竹南鎮○○路之成塢餐廳見面。戊○○、甲○○等人無奈應邀前往,戊○○等3 人一進入成塢餐廳,立即被帶至該餐廳旁之空屋內。而戊○○旋即為在場中之某人推倒並喝令下跪,並由癸○○以腳踢戊○○,另由己○○、李耀助及前述不詳姓名成年男子2 人,分持手持木棍、鋁棒及水管等物,毆打戊○○,造成戊○○臉部、4 肢均受有撞傷、擦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丑○○則於1、2小時之後到達現場),己○○亦以木棍毆打甲○○之左手臂,使甲○○之左手臂瘀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戊○○被命下跪期間,被告癸○○一直對戊○○稱:「選舉快到了沒有錢,你錢沒有拿出來,也別想要回去,你自己想辦法」等語,癸○○等人即以上述強暴、脅迫之方法,恐嚇戊○○交付前述工程款項。而甲○○、丙○○2 人在旁,亦不得隨意離開現場,致使戊○○心生畏懼,乃被迫由甲○○提議以其所有之1 百萬元,戊○○另準備30萬元,將於次日交付130 萬元後,戊○○等3 人於次日即91年6 月7 日凌晨3 、4 時許,始得獲准離開。戊○○、甲○○、丙○○等3 人,前後經強制剝奪行動自由約5 小時。迄於91年6 月7 日上午10時許,由甲○○及丙○○,於丙○○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提領1 百萬元現金,將之交付予陳震杰(原名陳振泓,未經起訴)收執並轉交癸○○。當天下午某時,由甲○○攜帶戊○○交付之30萬元現金,在苗栗縣頭份鎮○○路369 電玩店前,交付予己○○收執並轉交癸○○。 ㈡復於91年6 月底某日,癸○○等人知悉上述工程,將於同年7月初,繼續核撥工程款項。癸○○等人再多方轉達向戊○ ○要脅,仍須將該次款項交出,戊○○迫於前述之畏怖心,不得不於同年7月2 日,前往位於臺中市之憲源公司領取6百萬元工程款項後(松霖公司原應向憲源公司洽領1200萬元,惟扣除先前預支之600 萬元),存入渠於臺灣土地銀行所設立之帳戶內,再轉入松霖公司股東卯○○之母親陳香於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的甲存帳戶,而由卯○○於91年7 月2 日下午3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路竹南信用合作社前,交付以陳香名義簽發付款人為竹南信用合作社,金額為6 百萬元之支票1 張予乙○○簽名收執並經兌領,李耀助於領得上述款項之後,隨即轉交己○○。癸○○、己○○等人取得該款項後,由己○○、乙○○等人假藉協助發放工資之名,於91年7 月3 日下午3 、4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碼頭餐廳,由甲○○召集該工程相關下游承包商到場,僅發放100 萬元工資,其餘500 萬元款項,則由癸○○、己○○、乙○○、丑○○等人朋分花用。 ㈢再於91年11月初某日,癸○○、己○○、丑○○等人知悉前述工程,將繼續核撥工程款項7 百萬元,乃自同年11月7 日起至同月9 日止,由癸○○等人命丑○○多次撥打卯○○、甲○○之電話號碼,強制轉告戊○○,須將此次款項中1 、2 百萬元交付,否則「後果將由戊○○自己負責」、「事情不會向上次那麼簡單」等語。事後卯○○、甲○○並將受恐嚇之電話內容轉告戊○○,因而致戊○○再生畏怖之心。戊○○等人因慄於癸○○等人一再恐嚇取財,恐生身家性命之危險,乃緊急向原已監控本件案情發展之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求援,致未將此次工程款交付而未遂。嗣經警於91年11月15日,依法拘提癸○○、己○○、丑○○等3 人到案,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戊○○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癸○○對於陳震杰轉交向甲○○收取之1 百萬元;被告己○○對於有收到甲○○交付之30萬元及91年7 月2 日由乙○○取得6 百萬元支票並兌領,次日於碼頭餐廳發放部分工資;被告丑○○對於91年11月初,曾多次以電話向甲○○、卯○○索款等事實;及被告癸○○、己○○、乙○○3 人,對於91年6 月6 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在竹南鎮成塢餐廳與戊○○、甲○○及甲○○之女友洽談工程款項事務等事實,均供認不諱;被告乙○○坦認於91年6 月6 日晚上,戊○○等人,與被告己○○等人商談事情時在場,及受被告己○○之命取得6 百萬元支票並兌領等事實。但其等4 人,均否認有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犯行,被告癸○○辯稱:「這是債務關係,我沒有押被害人,是被害人自己來的。30萬元是戊○○自己給我的,另100 萬元是甲○○主動要借我的,幫助我競選的,我沒有強暴脅迫他們,且我有事先走,至於後面之事,我不清楚。我沒有拿到600 萬元,該筆錢是由己○○及戊○○處理的。我沒有叫人恐嚇他們。酉○○向我借250 萬元,是經過戊○○同意。因為他們常到代表會,我先認識戊○○後,才認識酉○○,酉○○向我借錢去發放工資,而戊○○與酉○○一起工作。酉○○還欠己○○220 萬元,及欠丑○○200 萬元,他借錢是要發工資的」等語。被告己○○辯稱:「我們找戊○○到餐廳是要協調債務問題,戊○○知道他下游包商向我們借錢的事,我的錢也是跟朋友借的,我並沒有恐嚇及毆打他們。戊○○不承認他與我們之間有債務關係,後來我們找到他後,他有請丑○○來延緩債務,只是他現在不承認而已。我們是有先後打電話給甲○○、戊○○,但是要談工程款的事,並沒有威脅他。91年6 月6日 我有請戊○○等人到場,但沒有打他,成塢餐廳是我開設的,所以我不可能打他。6 百萬元是憲源公司撥下的工程款後,因之前我們都投資,戊○○叫丑○○告訴我們,6 百萬元下來後,要給我們扣,他說如果我們不放心,說支票下來叫我去領錢,一起去發工資,後來扣除給包商的工資後,按我們投資的比例來分配。酉○○欠我320 萬元左右,我有借1 筆現金220 萬元給他週轉發工資,及幫他調度拖吊車的錢約30多萬元,還有酉○○說要分我一點工程款利潤,我們之間有寫一個合約,而220 萬元是我向一位葉信宏朋友借的。戊○○週轉錢不夠,他是以酉○○的名義向我借的,我們在代表會有幫他處理工人之事,戊○○知情,戊○○與酉○○是一起做工程。我領到錢後(即前述600 萬元)拿50萬元給丑○○,我拿155 萬元在竹南碼頭餐廳發工資,100 多萬是給戊○○拿去做公關的,我拿1 百多萬元去贖回向朋友借錢所押的車,剩下的1 百多萬元,我本來想與癸○○及丑○○每人各分50萬元,後來戊○○打電話給我,說要再付50萬元尾款給人家,我就拿50萬元給戊○○,剩下的的錢,因我本來與癸○○就有開環保公司,所以拿那些錢發工資」等語。被告丑○○辯稱:「91年6 月6 日我到場,是因癸○○及己○○打電話叫我找酉○○到場,而酉○○是我介紹給癸○○及己○○認識的,所以我道義上,我要找酉○○去協商,當又我也是晚了2 個多小時才到場,我到場時他們己協調好了。我們會向戊○○拿錢,是因為酉○○跑掉了,我們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因我有拿一筆錢出來投資酉○○的工程,當初我們沒有用書面,只有用口頭協定而已。我有投資酉○○的公司2 百萬元,但當時我們沒有書寫借據,我會相信酉○○,是因他曾找我去頭份找寅○○鎮長及機要秘書庚○○,4 人當面談,所以知道他有3 千多萬元的工程款」等語。被告乙○○辯稱:「我是成塢餐廳的經理,有時老闆開車開累的話,他會交待我去辦一些事情,在91年7 月2 日在竹南信合社時,卯○○叫我寫收據表示拿6 百萬元支票的面額,是己○○叫我去拿的,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戊○○剛到(即成塢餐廳)時有與我老闆己○○發生口角衝突,且有推扯,所以我有將他推開。我沒有分到工程款的錢,也沒有參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等語。 二、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90年間從事何業?)環保相關行業,我在松霖環保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問:有無承包苗栗縣的工程嗎?)有,在89年11月、12月左右標到頭份鎮公所發包的「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當初是在投標前就與憲源營造公司聯合承攬,我們是以憲源營造公司名義去標的。」、「(問:工程的總金額是多少?)1 億1 千9 百70萬元。」、「(問:你們與憲源公司如何分擔工作?)土木是憲源公司,清運及篩選是我們松霖公司。」、「(問:支出的成本雙方如何分擔?)我們有共同基金,不管是成本及盈餘都是按7 比3 的比例來分擔,我們松霖公司是分3 成。」、「(問:工程進行有無其他下包廠商參與?)在90年年底時,因憲源公司有標到台中市○○○○○道工程要退出,所以與我們公司開協調會,因我們已支領了7 千萬的工程款盈餘,扣掉支出他們拿走5 成,剩下的約4 千9 百萬元的工程款給我們公司承包。」、「(問:4 千9 百多萬元的工程是否由你們公司自己做,還有無其他下包參與?)剩餘的工程我們大概估算還有7 至9 百萬元的利潤,所以我們有找雲林縣的銘海實業公司參與。」、「(問:與銘海公司合作方式如何?)我們找銘海公司負責清運垃圾部分,我們公司負責篩選部分。」、「(問:你們雙方的利潤如何算?)我們找下包目的,是因我們公司的財務沒有辦法完成工程剩下的部分,我們希望下包能支援我們公司的財務及技術,將成本轉移給下包;我們雙方訂立承攬合約書,例如找車輛是算日結,這樣對公司的會造成相當大的財務危機,所以我們與銘海公司酉○○商量後,以實做實算,由銘海公司先行付車款,配合鎮公所的請款,再陸續付款給酉○○。」、「(問:當初找到銘海公司是否由你負責聯絡?)當初有4 、5 家公司與我接觸,經過篩到最後是與銘海公司合作,因銘海公司有棄土場,當時是銘海公司授權酉○○主動找我們公司與我談合作事宜。」、、「(問:你們與銘海公司的承攬契約是如何訂立的?)工程的總金額是4900萬元,而我們是以3500萬元交給銘海公司來清運工程,其中1400萬元是我公司留下,包括我利潤約8 百萬元及其他6 百萬元可能是稅金及一些另外的支出。」、「(問:銘海公司是否要承接所有的工程,包括篩選的部分?)篩選設備是之前就有的,而後續的工程是由銘海公司來承包。」、「(問:有無與銘海公司約定請款的程序?方式?)有約定要配合我們公司向頭份鎮公所請款的時間,依合約是7 天請1 次款,但我們雙方公司默契不一定要7 天請一次款。」、「(問:你們公司多久向頭份鎮公所請一次款?)工程的進度,如通過鎮公所的估驗就可以請款。」、、「(問:剩下4 千9 百多萬的工程,你們分幾次向鎮公所報驗?)我們與鎮公所沒有並約定工程進度,以我們廠商的立場,是儘量消化垃圾的量,只要清運垃圾達到一定量後,大概1 個月請鎮公所估驗1 次並請款。」、(問:銘海公司有無每天向你回報清運垃圾量?)當時我天天在現場監督,所以他們不用回報。」、「(問:你們在與銘海公司合作期間,有幾次請款及有無糾紛?)銘海公司在90年12月20日動工半個月後,我就發覺在銘海公司在財務及技術上沒有辦法配合我們公司,因當時我們公司有結算的壓力,他們要靠我們公司付工程款才能支付工資給工人,違背當初訂立契約之目的。」、「(問:動工半個月期間,有無款項的往來?)有,我們給銘海公司錢,因銘海公司要支付工資或其他設備的錢常向我們公司要錢。」、「(問:你發覺後如何處理?)這樣會造成工程工期的延宕,因銘海公司的工作效力已不能配合我們公司的要求,後來我與公司的4 、5 位股東及銘海公司酉○○協調後,由我去找甲○○的寬宏企業社來繼續承攬,但由銘海公司酉○○與甲○○的寬宏企業社再打一份契約。」、「(問:銘海公司的酉○○何時與甲○○的寬宏企業社訂契約?)在91年過年後訂立的。」、、、「(問:給銘海公司的7 百萬元是否包括他們可以請領的盈餘?)工程清運垃圾的量而言,他連70萬都請領不到。」、「(問:你們公司有無欠銘海公司工程款?)沒有。」、「(問:銘海公司與你們合作到甲○○介入前這段期間,銘海公司清運的垃圾量多少?)本件清運垃圾量總共是31萬立方公尺,憲源公司交給我們公司單獨承作時,約剩下約4 萬立方公尺,而銘海公司只有清運垃圾量5 千立方公尺。」、「(問:甲○○介入之後,銘海公司還有繼續清運垃圾嗎?)沒有,銘海公司已完全轉包給甲○○清運了。」、「(問:銘海公司如何與甲○○訂立契約?)甲○○是以清運量與銘海公司訂約,實做實算,多少量就向銘海公司請多少款。」、「(問:在本案發生前,你認識被告癸○○、己○○、丑○○及乙○○等4 人嗎?)都不認識。」、「(問:第一次是何時碰到他們的?為何事而碰面?)在91年6 月6 日我被他們約去成塢餐廳前1 個月左右,酉○○約我與卯○○到竹南鎮民代表會與癸○○見面,他說:『癸○○是鎮代會主席,這樣對我們工程會有助益,來認識一下』。要引薦我與癸○○認識,當天我有過去。」、「(問:當時有何人在場?停留多久?)己○○、乙○○及癸○○,還有1 、2 位不知名人士在場,我們在癸○○辦公室約半個小時。」、「(問:談何事?)要去之前,我心中想應該是談這次工程款3 百萬撥下來之事,酉○○希望撥下來的工程款要先用,但就合約而言甲○○很堅持如果工程款下來,他要先拿到錢,我想當時在做事的是甲○○,應該要給甲○○,酉○○可能是要找癸○○幫他講話,給我莫名的壓力。」、「(問:在你表達意見前,何人向你提出請求?如何要求?)酉○○向我說:『他花了很多什麼這個錢,那個錢,並表達希望工程款3 百萬元下來後他要先拿』,但我說當時是甲○○在做事,應該要給甲○○錢,後來談的不愉快,沒有結論,癸○○等人就作和事佬說:先把工程完成再說。」、「(問:這次的3 百萬元工程款何時撥款的?)約在91年5 月初,撥下來後先拿7 、80萬元給酉○○,留下其他錢扣公司的稅金及工資。」、、「(問:第2 次的工程款是否在你去成塢餐廳時撥款的?)是當天。」、「(問:5 月份到6 月份間,癸○○有無介入與你談?)有找過我公司的股東卯○○,因他的公司剛好在竹南鎮民代表會對面。」、、「(問:5 月到6 月間你到成塢餐廳前,有無碰過癸○○?)之前5 到6 月間有碰過1 、2 次,他們表示關心工程及談其他環保的事情,並沒有發生衝突。」、「(問:91年6 月6 日當天當天發生何事?)91年6 月6 日早上10點半到11點之間,我在台中領到3 百萬元工程款,我付145 萬元給酉○○先生,1 百萬元給甲○○,另外我留了55萬元要發放工資給工人及公司的稅金及其他用途;到了下午2 點多左右,我與甲○○及其女友丙○○及我嘉義的朋友,在台中市○○路與崇德路口附近的某茶藝館喝茶,突然甲○○就接到己○○的電話,他問:『戊○○人在何處?』當時我在甲○○的旁邊,他們習慣叫我「小邱」,於是甲○○說:『你找小邱何事?』己○○說:『今天領錢,為何錢還沒拿回來』。我在旁邊聽到一頭霧水,我打電話問酉○○說:『奇怪,為何張主席與萬成問我錢的事?』酉○○回答說:『你在那裏,他馬上趕過來與我碰面』,他後來就來找我,當面對我說:『他今天要拿一筆錢給癸○○他們做投資要做污泥乾燥工廠』,但我說:『這是你們的事』,蘇用哀求的口吻說:『錢不夠』,我說:『錢不夠,你手上有145 萬元,不管怎麼,你可以給人家交待』。他不走,我心想他要向我借錢,我們在茶藝館待到晚上8 點多才離開荼藝館,中間己○○及癸○○每隔1 、20分鐘就一直打電話給甲○○,中間我在5 點鐘左右有接到己○○打電話給我說:『你錢領到了沒』?我說:『領到了』,並將錢交給酉○○的過程告知他,柯要我回頭份,不然他要找人到工地鬧。到8 、9 點時,我接到卯○○的電話說:『他們家門口前有不知名的2 、3 位人要找他,且癸○○從下午就一直打電話再找他,叫我趕快看如何處理,然後說癸○○告訴他,要派人到工地鬧及派怪手去挖』。到9 點時我就聯絡甲○○,請他開車來載我及其女友丙○○回頭份,我並告訴酉○○:『這些不關我的事,你自己出面解處理』,本來我們是要回甲○○頭份家,但回頭份途中甲○○接到己○○的電話,他說:『趕快回頭份,看在何處見面?』我們回到頭份後,約於11點左右我們主動打電話給己○○,我們約在成塢餐廳見面,在11點到11點半間我、甲○○及其女友丙○○進入成塢餐廳後,碰到乙○○及不知名人士,叫我們到後面去,我們就到餐廳廚房後面的辦公室內。當時在場有癸○○、己○○、乙○○及另外不認識4 、5 人,我看到他們坐著,有人從我後面推我一把,叫我跪下。後來己○○、乙○○手持球棒,其他3 、4 人手持木棍、球棒亂打我,我護著頭,並以眼角看到甲○○要來拉我,但現場有人回手打了他一棍,並說:『不關你的事,你站好』。我被打約有5 分鐘左右,中間沒有人講話,、、,被打後我聽到癸○○與1 個不知名的人說:『人可以撤回來』,我心想:『可能是站在卯○○家門口的人撤回』,講完後,又有人打我,有聽到說:『不要用木棍打,換水管打』,打打停停前後打了約半個小時左右,其間有人邊打邊講罵人的話,其間己○○打我時說:『你與酉○○聯合起來騙我們』,癸○○在場也說:『過1 、2 天就要選舉,連選舉的錢都沒有』,大概半小時後,我被打完之後,癸○○對我說:『你知不知道酉○○欠我多少錢?』我回答:『我不知道』,張接著說:『酉○○欠我們1千 多萬元』,我說:『怎麼會欠這麼多?』張說:『其中欠我250 要還300 萬元,欠己○○22 0萬元要還多少,還有欠莊鎮○○○○○道,加起來總數是1 千多萬元』,我回答說:『我不知道這些事情』。後來張說:『那你知不知道後天要選舉,酉○○欠我一個2 百50萬元,你知不知道這件事』?我說:『我不知道這些事情,撥3 千5 萬元給酉○○時,如果還有剩下來的錢話(因3 千5 百萬轉包給酉○○,酉○○再轉包給甲○○),我一定會通知你們,但錢我還是會撥給酉○○,因我與酉○○有合約關係,估且我相信你們之間有債務糾紛,我不可能直接來對到你們』,癸○○說:『不管,酉○○還欠我1 千多萬元,並問我鎮公所還有多少錢沒有撥?』,但我說:『不可能,我要先發工資給工人』,但我說:『還有4 千多萬元』,他說:『他要這1 千多萬元』,而我說:『不可能,我要先給工人工資』。當時我沒有做任何承諾,後來他們轉移話題說:後天就要舉選,不知道是癸○○或己○○說:『你明天可以湊多少錢?』我說:『我沒有把握』,這時甲○○還在罰站並對癸○○說:『我這邊還有1 百萬元』,當時我還是跪著,其中有一人說:『不夠』,這時有人拿椅子給我坐,我說:『我儘量去湊,但我不知道能湊到多少?』,癸○○說:『你總要告訴我一個數』,我說:『儘量去湊湊去』,最後癸○○說:『那你明天中午以前湊到多少打電話告訴我』,那時是凌晨4 點多,然後他們就讓我們離開。」、「(問:在你離開成塢餐廳,己○○、癸○○及乙○○是否都在場?)都在場。」、「(問:丑○○何時到場?)我進去1 個小時到1 個半小時後,他才到場時有說:為何把人家打得這樣,拿一把椅子給人家坐?他沒有打我,並說:『小邱你為何要與老蘇騙我們?』我說:『沒有』、、」、「(問:你離開後,有無交錢給癸○○等人?)回到家後,因我被己○○他們打得很嚴重,甲○○叫我去醫院,我說:『被打成這樣,怎麼去醫院』,趕快先處理明天的事,後來在早上9 點多,我打電話給卯○○,他到我家,看到我的傷勢,他說:『到底怎麼解決?』,我說:『趕快湊一條錢出來,他就打電話回家幫我籌50萬元』,當時是早上9 、10點,我知道此時有1 百50萬元可以交給癸○○,甲○○在早上9 時先從家中拿1 百萬送到頭份鎮○○路電玩店,後來10點多卯○○拿了50萬元到我家後,甲○○突然說:『這1 百萬元,他可否留20萬元給他週轉』,所以最後拿30萬元到頭份鎮河路369 電玩店前交給癸○○。」、「(問:你並沒有欠癸○○錢,為何願意拿130 萬元出來?)當天晚上在那樣的情況下,如果我不承諾這樣事,我想我大概不好離開成塢餐廳。」、「(問:在成塢餐廳時,甲○○有無提議如何湊錢嗎?)沒有,他只說:『我這邊還有1 百萬元,我先拿出來』。」、、「(問:在91年7 月2 日領6 百萬元工程款,為何以卯○○母親陳香名義簽發支票給癸○○等人?)因6 月6 日到7 月2 日之間,第4 天我就可以下床走路,受傷部分我不想去驗傷,我想要息事寧人,到第5 天或第6 天時,我接到癸○○及己○○的電話,要求我到成塢餐廳,把從12月20日到現在為止支出的部分算給他們聽,我給酉○○多少錢,因我認為一、『我出了130 萬元,應該可以了,二、我覺得我沒有與他們有債務關係,不需要把公司的成本算給他們聽』;但後來我還是有過去成塢餐廳2 至3 次,因我怕了,還是有應他們的要求將帳算給他們聽,他們知道我已經不用再拿錢給酉○○了,但他們知道工程款發包給銘海公司時,還有保留1400萬元在我手上,到6 月27、8 日時,鎮公所還撥7 百萬元的工程款。」、、「(問:6 月28日鎮公所是否有撥1 筆7 百萬元的工程款?)己○○知道我有工程款1 千5 百萬元可以領,在91年6 月28日打電話給我說:『如何分配這些錢?』,我說:『除了扣掉固定的開銷以外,我還有列工資及一些開銷詳細表給他看,並表示付這些錢都不夠』,其中我有先向憲源公司調借7 、8 百萬元,所以憲源公司會在工程款中預扣7 、8 百萬元,己○○看了表後說:『那領到工程款後,就交給我處理』,我說:『好』,與憲源公司對帳後,扣完先前的借款後,確定還能領到多少錢,當時我心想不答應不行,因距離我被修理不到1 個月。」、「(問:所以你在7 月2 日領到的工程款交給己○○處理?)7 月2 日我在台中領到錢後,他們人在卯○○家,所以我跟卯○○說:『我確定領到這條錢時』,卯○○千百個不願意而在電話中說:『小邱,如果不這樣的話是不是會出事』,我說:『肯定會』,所以他就以他母親陳香的名義開了6 百萬元的1 張支票,並說:『這張票決對不能出問題』,我說:『不會,到時我把錢轉到伯母的戶頭,讓他們可以領』,當天卯○○在竹南信用合作社前交付6 百萬元的支票給乙○○。」、「(問:之後癸○○等人還有無介入後續工程款的問題嗎?)沒有。只有6 月6 日及7 月2 日這次,在他們領到錢後,7 月3 日我就約所有的10、20位工人到竹南鎮的碼頭餐廳,然後通知己○○到場發放工資給工人。」、「(問:7 月2 日撥款之後,頭份鎮公所於何時又再撥工程款?)91年11月初,還有7 百萬元的工程款。」、「(問:你11月份的7 百萬元工程款,癸○○等人是否還是希望你將錢交出來?)是的,他們無法與我聯絡,所以透過甲○○、卯○○及一些工人與我聯絡。」、「(問:那他們轉答給你的話或狀況是如何說的?)他們說:『不拿錢就不要被抓到』。」、「(徐辯護人問:在甲○○介入後,你與銘海公司有無終止合作關係?)沒有。」、「(徐辯護人問:依照雙方的約定,甲○○可以直接向你請款嗎?)不行,依契約是要由我們公司將工資交給銘海公司,再由銘海公司交給甲○○。」、「(徐辯護人問:如果這樣話,在6 月6 日你為何交1 百萬元給甲○○?)甲○○與銘海公司約定合約時,是我背書保證的,我們有約定領了工程款後,直接拿給甲○○。」、「(徐辯護人問:這與你剛才說的不一樣,甲○○是銘海公司的下包,你不能跳過銘海公司給錢,不是嗎?)當初我們3 方在協調時,有這樣講好,否則甲○○不可能與銘海公司簽這個約。」、、「(徐辯護人問:己○○有無向你說:『酉○○告訴我說,你答應要把酉○○錢給我』?)沒有,就算有提出我也不會做這樣的承諾。」、「(徐辯護人問:你清運垃圾工程給銘海公司做這段期間,你知不知道酉○○有請己○○調車?)不知道。」、、「(徐辯護人問:你曾否答應癸○○及己○○3 百萬元,請他們出面替你作公關?)酉○○有向我談過要8 百萬元給癸○○及己○○去運作,但我沒有答應。」、、「(徐辯護人問:你說當時甲○○被罰站,罰站是你自己想的,還是有人叫他不要動?)我剛被推倒在地,開始被打時,有人叫他不要動。」、「(徐辯護人問:你跪下期間,有無人叫甲○○不要動?)在那種情況下,也沒有人敢動,他們2 人沒動,所以沒有人叫他們不要動,但我知道他們上廁所都有人跟。」、「(徐辯護人問:你說:『你要走不能走,是被打傷不能動,還是被人限制行動』?)我是被人限制行動,中間上廁所都有人跟。」、「(廖辯護人問:91年6 月6 日及7 月2 日頭份鎮公所2 次撥工程款,你可以代表松霖公司決定撥多少工程款給銘海公司?)不能,但我可以與主要的債務人協商及向我公司的股東商量。」、「(廖辯護人問:6 月6 日3 百萬元工程款,你決定撥款給甲○○1 百萬元、酉○○145 萬元及保留55萬元給公司扣稅金及其他費用,是否會先向股東協商?)會。」、、「(廖辯護人問:就本案的工程款項給誰或與何人訂契約是你有主導權,還是卯○○?)主導權是卯○○,但他會遵重我的意見,在環保這個行業,我是專業人士,而他出資較多,但基本上有事我都會向他報告。」、、「(廖辯護人問:本案你被毆打、被妨害自由,卯○○他也都知道嗎?)案發第2 天他才知道。」、、「(廖辯護人問:在6 月6 日晚上你允諾癸○○說你明天儘量湊,湊的數額是第2 天才決定出來的是嗎?)甲○○的1 百萬元是確定的,我的部分是回來後儘量湊,我是第2 天中午才打電話告訴癸○○。」、、、「(廖辯護人問:換句話來說酉○○有無欠本案癸○○、己○○及丑○○的錢,也是經由甲○○的轉述?)是的,我不知道也不需要查證。」、、「(廖辯護人問:本案契約結構的流程表是否你們松霖公司與台中憲源公司聯合承攬頭份鎮「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接下來是專案授權人卯○○,他是大眾營造的負責人,接下來是銘海實業有限公司,再下來寬宏企業社?)就書面上來講是這樣。」、「(廖辯護人問:你是松霖公司的副總經理,而卯○○是公司專案的授權人,那卯○○為何不以大眾營造的名義與松霖公司訂合約,反而以松霖公司專案授權人的名義與銘海公司訂契約,你又是松霖公司的副總經埋,本案被恐嚇的對象你認為除了你以外,卯○○會不會被恐嚇?)、、,張仲凱是我們公司的負責人,當初也是與憲源營造合作最主要的對象,因我家住台北,是一直到我們與憲源公司分開後,張仲凱到大陸去發展,真正的股東卯○○,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並沒有出名,最大股東是我與張仲凱,而卯○○出最多的錢,為了取信所有的股東,對金錢來往,我們必須要讓在頭份當地的人,而不是讓我一個台北下來的人,來做一個專業授權人;至於卯○○如果沒有受到恐嚇的話,他不敢也不接他們的電話。」、、「(問:提示本票一紙,你有無印象癸○○有無提示此張支票給你看過,或對你說過這是酉○○欠他250 萬元開給他的客票,後來跳票?)沒有。」、「(廖辯護人問:在6 月6 日你在成塢餐廳癸○○打你或跟你講時,酉○○欠他250 萬元,有無拿此張客票給你看過?)沒有。」、「(廖辯護人問:以甲○○來講,根據你剛才所述,因松霖公司與銘海公司有契約,而銘海公司是一個空殼子,所以你去找甲○○出來,以寬宏企業社的名義還是維持一個契約的架構?)是的。」、、「(廖辯護人問:換句話來說酉○○7 百萬元領去,還有2800萬元的工程款應做而沒有做,是嗎?)是。」、、「(廖辯護人問:在碼頭餐廳己○○拿多少錢出來發放工資?發放對象有那些人?)我拿了6 百萬元給他,而他拿了約1 百萬元出來發放,對象有松霖、銘海及甲○○(包含那些公司僱用的人)的工人。」、「(楊辯護人問:在丑○○進入成塢餐廳後,在場的人還有無打你?)他進來後沒有人打我。」、、「(楊辯護人問:丑○○除了說:你為何與酉○○聯合一起騙我外,還有無說與你做其他的交談?)有,在我走之前,他把我拉到旁邊說:『誤會你,你委屈了就忍耐一點』,、、」、「(楊辯護人問:91年11月初卯○○有無告訴你,他接到丑○○的電話?幾次?)有,2 次,很簡短的說要錢,卯○○很婉拒的告訴他說:『我已經跟你們說了,錢並不是我在控制,因工人的錢還沒有發完』,這是第1 次;第2 次,他轉述丑○○話說:『前面2 次拿到的錢都沒有分到,這次該輪到他了,不然就好看』、、」、「(楊辯護人問:91年11月初甲○○有無告訴你他接到丑○○的電話?幾次?)有,4 、5 次,但他都有到成塢餐廳與他見面。」、「(楊辯護人問:甲○○先生有無轉述電話內容?)也是錢,他轉述的內容類似與我剛才的話一樣。」、「(問:在成塢餐廳丑○○為何會到場?)應該他早就知道我會到,我認為他有事擔擱,因從第一次碰面後在談事情時,他說他們3 人都在。」、「(問:在成塢餐廳癸○○打你身體何部位?)除了腳底沒有打到外,胸部、耳朵、眼睛、背部及雙腿都有。」、「(問;當初你的傷勢如何?)除了眼睛沒辦法動以外,其他全身部位到處有瘀青及腫,手腕還有流血。」、「(問:你過了多久傷勢才恢復?)躺了4 天才能下床走動,全身瘀青約1 個月左右才消除,但我內傷及1 個耳朵部分現在還有影響。」、「(問:你認為你有欠癸○○、己○○、丑○○及乙○○的人錢嗎?)沒有。」、「(問:有無與他們生意上往來?)沒有。」、「(問:你傷害部分有無提出告訴?)沒有,我是在成塢餐廳被打後2 個月才報案的。」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一第153 至184 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在你承包松霖公司頭份鎮垃圾場的工程前,你與癸○○、己○○、丑○○及酉○○等人有無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我也不認識他們。」、「(問:在你去成塢餐廳前,你第一次接觸被告4 人是何時?)不曾正式接觸過,但我有去成塢餐廳吃過飯,我看過該店老闆綽號『萬成』之人。」、「(問:91年6 月6 日晚上你為何去成塢餐廳?)大約晚上10時左右,『萬成』打電話給我,叫我載戊○○一起過去他店裏。」、「(問:當時你人在何處?)在家門口的車上。」、「(問:當時你願意過去嗎?)願意。」、「(問:你知道過去要處理何事嗎?)不知道。」、「(問:在這通電話之前,你還有無接到被告4 人的電話嗎?)有,但是要找戊○○的,電話都是己○○打的,所以我都將電話拿給戊○○去講。」、「(問:當天從何時開始有電話要找戊○○?)都是當天下午1 、2 點,我當時人在台中。」、「(問:從下午1 、2 點到你回到頭份鎮住家為止,這段期間他們打了幾通電話?)約5 、6 通。」、、「(問:你們何時到成塢餐廳?)當天晚上10點左右,我原來與我女友丙○○約好吃飯,我們3 人一進入成塢餐廳就被乙○○帶到餐廳裏面的辦公室,剛開始還沒有對我們作任何強制手段,當時在場的人有阿楠、乙○○、癸○○、己○○及另2 名不認識的成年人,丑○○還不在場。」、「(問:到辦公室後發生何事?)本來辦公室是電燈關著,我們進去後才打開電燈,然後有人陸續進來,我們一進去,有人叫戊○○跪著,我不確定是誰叫他,戊○○就開始被木棍打了。」、「(問:有那幾人打戊○○?如何打?)4 、5 個人打,己○○用棒球棍打,乙○○用木劍打,我也有被己○○打,其他人拿木棍、木劍及棒球棍打,打人的還有阿楠。」、「(問:當天癸○○有無動手打戊○○?)一開始有用腳踢他,後來我電話響,我女朋友丙○○要把電話收起來,當時『萬成』站在我旁邊約4 、5 步遠,他走過來用木棍打我手臂3 、4 下,並告訴我說:站好不要出聲,等一下就輪到你。在『萬成』還沒打我之前癸○○也這樣講。」、「(問:癸○○是先踢戊○○之後,別人再動手,還是同時為之?)大概同時。」、「(問:癸○○踢戊○○時,有無說何話?)我沒有記得很清楚,大概是罵他。」、「(問:戊○○被打多久?)2 、3 個小時,他們就一直打他,中間有換4 、5 條水管打戊○○。」、、「(問:2 、3 個小時打戊○○的過程中,被告等人有無對戊○○講何事?)『萬成』一直問戊○○:『為何領到的錢,沒有拿回來?』,然後又問:『酉○○人在那裏』。」、「(問:這2 、3 個小時你與丙○○都做何事?)都站著。」、「(問:他們打戊○○2 、3 個小時後,為何停止不打?)原本4 、5 個人打,後來變成零零散散打即想到就打的意思,然後丑○○來時,就沒打了。」、「(問:丑○○隔了多久才到成塢餐廳?)2 個小時後,我進去很久了。」、「(問:丑○○到成塢餐廳是否有問戊○○事情?)有,站在他旁邊的年青人即前面所說的成年人還會打他。」、「(問:丑○○問戊○○那些事情?)也是問他,酉○○到那裏去;至於其他的事,我沒有注意聽。」、「(問:戊○○被打的這段時間,他有無想要跑?)有,我也有想要跑,但戊○○被打,躺在那裏,他想要跑也跑不了。」、「(問:除了戊○○被打了2 、3 個小時及你與丙○○被命令不能動外,還發生何事?你們如何離開?)最後戊○○跪著,癸○○對他一直說:『選舉快到了沒有錢,你錢沒有拿出來,也別想要回去,你自己要想辦法』。戊○○回答癸○○說:『當時領的錢已交給酉○○,是酉○○沒有把錢拿回來的』。」、、「(問:癸○○有無明確的要求戊○○要拿錢出來?要拿多少錢?)戊○○也說:『沒有錢,該給酉○○的錢,領完就給他了』。」、、「(問:己○○、丑○○或乙○○有無插話或幫忙講話?)那時他們3 個人就在追問戊○○,乙○○比較少講話。」、「(問:最後如何解決?)最後沒有辦法,當天白天時戊○○有給我工程款1 百萬元,那是要發工資的,當我在旁邊聽到癸○○說:『沒拿錢就不讓我們走』。所以我就主動插話對癸○○說:『我這邊有貸款1 百萬元要發工資給工人的錢,不然你先拿去,先讓我們回去』。但他們不答應,他們問戊○○:『還能不能湊3 、50萬元出來』。我說:『我沒辦法』。戊○○說:『儘量』。後來拖一段時間,才肯讓我們回去。」、「(問:癸○○讓你們回去前,有無說在何時、何地將錢交給何人?)有,在第2 天早上10點以前要將錢送到成塢餐廳。」、「(問:你們隔天如何處理?)隔天癸○○的同夥陳振泓到我家來載我到銀行領1 百萬元,然後再載我到成塢餐廳交給癸○○及己○○,而癸○○及己○○是後來才來,交了錢後,我坐一下就走了。」、「(問:你知道後來戊○○籌多少錢?)我只知道他大概籌了30萬元。」、「(問:後來你知道戊○○如何將錢交給他們嗎?)拿到頭份鎮○○路一家電玩店的門口交給他們。」、、「(問:在成塢餐廳這件事之後,被告等人還有無因工程款的事與你聯絡?)有很多次,都是己○○、丑○○、癸○○打電話約我到成塢餐廳,去那裏都說:『工程款領到要給他們』。」、「(問:所以他們大概也是關心你何時還可以領工程款、領多少錢,是嗎?)因工程款他們都沒有領到,他們打電話給我,主要都是要找戊○○,但都找不到,所以他們要要我轉告戊○○。」、「(問:他們問你工程款的事情,你如何回答?)他們的意思是要我轉告戊○○這些事。」、「(問:轉告什麼事?)他們會找,都是在鎮公所有撥款的期間。」、「(問:是否都是連絡你,然後再叫你去轉達給戊○○?)是。」、、「(問:戊○○7 月2 日去台中領6 百萬元工程款的事情,你知道嗎?)知道。」、、「(問:你所謂後來才知道,是什麼時候、如何知道的?)因我本來要去領錢,戊○○對我說:『不行,這筆6 百萬元的工程款領了之後,要交給己○○處理』。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問:這筆6 百萬元的工程款,你本來可以領多少錢?)大概可以分到2 百萬元。」、「(問:你如何與戊○○協調?)戊○○說:『己○○他們會將錢分出來』。」、「(問:你有無去找己○○?)沒有,因己○○對戊○○說:『第2 天要在碼頭餐廳分這筆工程款』。後來要請領這筆工程款的怪手司機、卡車司機及我都有去。」、、「(問:己○○如何處理這筆工程款?)他只拿1 百萬元出來給大家分。」、「(問:你分了多少?)我沒有分到。」、「(問:己○○有無說其他的錢要做何用途?他為何可以拿那些錢?)都沒有。」、「(問:你們有無覺得奇怪,為什麼工程款是由己○○來分配的?)有,我也有講:『為什麼我沒有好領?』他說:『錢不夠發,下次再領』。」、「(問:己○○以何名義要處理這筆工程款?)沒有。」、「(問:到91年11月中旬戊○○報警前,你是否還有接到己○○等人的電話談工程款的事?)都有,因6 月份的事,我們都有見過面、認識,所以陸續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告戊○○關於工程的事,因戊○○的電話他們打不通。」、「(問:在講電話的過程中,他們有無恐嚇你?)後來有一筆7 百萬元的工程款,丑○○先叫我去成塢餐廳,當天癸○○、己○○、丑○○及乙○○都在場,他們說:『這筆的7 百萬元工程款,他們可以分到多少錢?』我說:『要看戊○○那邊怎麼分,要回去問才知道』。過了第2 、3 天丑○○又打電話來說:『7 百萬元的工程款,他最少要拿2 百萬元』。我說:『我不知道,要問戊○○才知道』。」、「(問:講這7 百萬元的工程款事情,他們有無用強迫或恐嚇的言語?)他們的意思就是強迫,因明知他們拿到的錢不會分給我,至少我都沒有拿到,前一天他們叫我去餐廳我也是敷衍他們,當天我在餐廳時,也有向他們表明錢不可能給他們,可是第2 天他們打電話給我,一定要拿2 百萬元,我就打電話給戊○○,告知他這件事情。」、「(問:們有無明講不給錢會怎樣?)沒有明講,但丑○○的意思一定要2 百萬元,如果沒有的話,會有麻煩,因之前沒有錢下來時,他們一直打電話來,說要處理這件事情。」、「(問:癸○○、己○○、丑○○及乙○○有無人對你說:『他們是混那邊或是道上的兄弟』?)之前有說:『他們是那裏的道上,你們應該知道』。且外面的朋友都會傳,所以我們也都知道己○○、丑○○是新竹三光幫派的份子,而乙○○是跟己○○的。」、「(問:你知道他們在三光幫的地位嗎?)知道他們份量很高,己○○是比較狠、無情的那一型。」、「(廖辯護人問:91年6 月7 日被告癸○○有收受1 百萬及30萬元的現金,就你知道他收130 萬元款項的原因及過程?)他選舉要用到的錢。」、「(廖辯護人問:錢是何人出的?)1 百萬元是我拿出的,30萬元是戊○○調的。」、「(問:你為何要拿1 百萬出來?)因我怕不給錢,就沒有辦法回來。」、「(問:你有承攬銘海公司頭份鎮垃圾場的工程是嗎?)是。」、「(問:合約內容為何?)我們訂一台車6800元跟他載,領錢要向松霖公司領。」、、、「(問:你分到了多少?酉○○分到了多少?)我沒有分到,酉○○分了1 百多萬元。6 月6 日戊○○有給我1 百萬元,但跟他當天領的工程款無關。」、、「(徐辯護人問:91年6 月6 日晚上當天在成塢餐廳你有無聽到癸○○對戊○○提起酉○○欠癸○○250 萬元的事情,要戊○○承擔起來?)我有聽到癸○○及己○○與戊○○討論。」、「(問:你介入頭份鎮垃圾場工程的契約是與何公司訂?)銘海公司。」、「(問:你工程款向何公司領?)向松霖公司領。」、「(問:契約內容有無約定工程款直接跳過銘海公司向松霖公司領?)不是契約上這樣寫,應該是說當時寫契約時,酉○○與戊○○、卯○○及我在場,我說:『如果向銘海公司領工程款,我不要做』。因我沒有保障。」、「(問:被告等人打電話給你連絡要工程款的事情時,有無提到酉○○欠他們的錢?)酉○○的事,基本上他們不曾問過我。」、「(問:被告等人打電話與你連絡時,是表達直接要錢,或有無說什麼原因要錢?)直接表達要錢。」、、「(問:在碼頭餐廳己○○只拿1 百萬元出來發,你如何知道?)我在場,我看到他拿仟元鈔1 捆出來,剛好1 百萬元。」、、「(問:你剛才說:己○○是道上兄弟。是你猜的,還是他們或其他人告訴你的?)他沒有告訴我們,但我們在外面原本就知道他是道上的兄弟。」、「(問:你剛才說:「萬成」的人是何人?)己○○。」、「(問:91年6 月日晚上在成塢餐廳現場的人有那些人?)癸○○、己○○、乙○○、丑○○及綽號「阿楠」、「扁哥」及另外2 個姓名不詳的人,被害人部分有戊○○、我及我女友丙○○。」、「(問:你認為在現場有共同毆打及恐嚇你的人有那些人?)癸○○、己○○、丑○○、乙○○、綽號「阿楠」及另2 個姓名不詳的人;『扁哥』是我朋友,他與本案無關。」、「問:綽號『阿楠』及另2 個姓名不詳的人是否都是成年人?)都是30幾歲的成年人。」、「(問:你與戊○○於91年6 月6 日當天在成塢餐廳的行動有無受到限制?)有,連我女朋友要上廁所都被人押著去。」、「(問:當天你有無受傷?)有受傷,左手臂被打了3 、4 下有瘀傷。」、「(問:戊○○有無受傷?)有,他被打的很慘,全身都有傷,耳朵到現在都還沒好。」、「(問:當時在成塢餐廳現場,你心中會不會害怕?)當時他們並沒有恐嚇我,只有打我,他們是恐嚇戊○○交出工程款,但我會害怕。」、「(問:戊○○91年6 月6 日當天在成塢餐廳的行動有無受到限制?)有,那是一定的,連我女友丙○○行動都受到限制。」、「(問:91年6 月7 日你們拿130 萬元給癸○○,是嗎?)是。我拿1 百萬元出來,戊○○再調30萬元,這1 百萬元算我借給戊○○,而戊○○之後幾個月有還我1 百萬元。」、「(問:你跟銘海公司是何關係?)沒有關係,是後來松霖公司將剩下的工程交給我作,而訂契約是我跟銘海公司訂的,可是領錢是向松霖公司領。」、「(問:你有無欠被告等人的錢?)沒有。」、「(問:你認為戊○○應該給被告他們錢?)不應該。」、「(問:91年7 月3 日在碼頭餐廳發工資,被告等人有誰在場的?)當天在場有30幾個人,而被告部分有己○○、「阿楠」,至於其他被告有誰去,我不敢確定。」、、「(問:為何工資是由被告己○○來幫你發放?)我也是不願意,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答應,但沒有辦法。」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一第203 至227 頁)。 ㈢證人即被害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認識戊○○?)認識。」、「(檢察官問:與他是什麼關係?)因為工作的關係認識。」、「(檢察官問:為什麼會因為工作的關係認識?)因為我男朋友甲○○的關係,我們會幫戊○○叫車子。」、「(檢察官問:91年6 月6 日案發之前,你認識癸○○、己○○、乙○○、丑○○?)不認識。」、、「(檢察官問:你現在知道癸○○是誰?)他瘦瘦的,看到的話可能認的出來。」、、「(檢察官問:91年6 月6 日當時發生的事情請你陳述?)我跟甲○○一起去臺中文心路一個加油站旁邊的銀行,好像是土地銀行,戊○○也有去,、、,我男朋友一直在接電話,我不知道是誰找他,、、,晚上趕回來本來要回到我的家,回到我家之後,又接到電話說要去成塢餐廳,、、,而是到旁邊的一間鐵皮屋,好像是廚房,有看到廚具,他把我們叫進去,不給我們出來,我們這邊有我和甲○○、戊○○。」、、「(檢察官問:有聽到綽號叫萬成?阿山?)有聽到萬成,但阿山是後面的,他們叫山哥,是比較後面才到的。」、「(檢察官問:現場有癸○○?)有。」、「(檢察官問:癸○○、乙○○(老鼠)、己○○他們三人是你們一到就在?)應該是。」、、「(檢察官問:戊○○的遭遇?)一進去就被人叫他跪著,被人打。」、、「(檢察官問:現在想起那天晚上還是很害怕?)是的,因為我沒有看過。」、、「(檢察官問:他們用什麼工具打戊○○?)好像是水管,我忘記了。」、「(檢察官問:還有其他的工具嗎?提示他字卷第46頁反面)我在警詢的時候有照實講,只是現在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檢察官問:大概記得抵達成塢餐廳的時間?)快半夜了,11點左右回到家就直接去那裡。」、「(檢察官問:你覺得在現場的行動是自由的嗎?)我要上廁所都有人跟著去,要接電話不讓我接。」、「(檢察官問:當晚甲○○的遭遇?)跟我一樣。」、「(檢察官問:甲○○有被打嗎?)有2 、3 下。」、「(檢察官問:誰打他?)我忘記了。」、「(檢察官問:有聽到他們在談什麼內容?)是說戊○○騙他。」、「(檢察官問:有講到錢嗎?)應該是為了錢。」、「(檢察官問:他們有要你們把身上的手機關機?)我要接電話不讓我接,就把手機拿去了。」、「(檢察官問:後來什麼時候才可以離開?)隔天凌晨4 點多。」、「(檢察官問:當時知道你們為何可以離開?)因為後面有人來講一講,我們就可以離開了。」、「(檢察官問:莊鎮○○○○道嗎?)後面來的。」、、「(檢察官問:提示他字卷第108 頁,存摺明細91年6 月7 日支出1 百萬,為何會支出這筆錢?)就是要提領去成塢餐廳,是我去領的,我男朋友甲○○也有陪我去,還有一個在成塢餐廳認識的朋友,我男朋友也認識。」、「(檢察官問:錢最後誰拿去?)萬成跟另外一個,可能就是老鼠。」、「(檢察官問:當時你有在場嗎?)有,我們領錢後就直接去找萬成。」、「(檢察官問:提示他字卷第47頁,你拿錢去的時候有遇到癸○○?)我們先到,他後面才來的,我只記得兩個人。」、「(檢察官問:那天總共交給己○○等多少錢?)1 百萬。」、、「(受命法官問:甲○○是被幾個人打?打哪裡?有沒有受傷?)一個人,打手臂用棒球棍打的,沒怎麼受傷。」、「(受命法官問:有沒有看到戊○○被打?傷的情形?)有看到戊○○被打,他頭部以下全身都有黑黑的很嚴重,我們有幫他擦藥酒。」、、「(審判長問:當天癸○○的角色?)不曉得,他們都站著,我也站著,他們一直質問戊○○為何騙他,為了錢的事。」、「(審判長問:當天己○○、乙○○有沒有依誰的指示做事?)他們一直在打我不曉得。」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二第55至65頁)。 ㈣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廖辯護人問: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你是否為松霖公司專案之授權人?)是。」、「(廖辯護人問:你有無在90 年11 月30日,由你代表松霖公司與銘海公司的酉○○簽1 份合約?,提示他字卷第68頁承攬合約書)有。」、「(廖辯護人問:有關此工程承攬的範圍、工程的總價及期限是否就是如剛才你看的工程合約所記載的內容?)後來在工程內容上有一些變動。」、、、「(廖辯護人問:你既然是大眾營造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那為何你要以松霖公司專案代理人的名義就本案工程與銘海公司訂合約?而不是以大眾營造公司的名義與銘海公司訂約?)此工程與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沒有關係,我之所以受託於松霖公司,是基於我與公司負責人張仲凱個人私誼,關於這個工程我有投資,我有股份,當時張仲凱要去大陸,所以才委託我負責此案。」、「(廖辯護人問:就「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而言,你是否為實際的負責人?)我是全權受託人,但實際上從頭到尾我只是掛名的,沒有參與,此工程是由戊○○與酉○○來處理。」、「(廖辯護人問:有關本案戊○○是松霖公司的副總理,你是本案工程的授權人,那你與戊○○的關係為何?)此工程的實際負責人是戊○○,從發包給酉○○往後工程過程作為,都是戊○○在處理,他是松霖公司的股東,而我不是。」、「(廖辯護人問:有關本案工程的契約關係來講,憲源與松霖公司聯合承攬本案的工程,然後再轉給銘海公司,後來銘海公司後來再轉包給甲○○,你是專案授權人,為何不直接以松霖公司的名義與甲○○來訂契約,反倒是由銘海公司與甲○○來訂約?)當初我們松霖公司的下包是酉○○,酉○○一開始做工程就出問題,因酉○○拿到我們公司撥給他的工程款沒有按時發給工人工資,工程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在進行,後來戊○○發覺不對,中間曾發生酉○○拿到錢沒有去處理,如果這樣下去,工程無法完工,所以戊○○才去找甲○○出來承包此工程。」、「(廖辯護人問:有關本案頭份鎮公所發工程款,甲○○有權利請領嗎?還是要銘海來請領?還是要由你們松霖公司請領之後交給銘海公司,再轉交給甲○○?)應該要由松霖公司請領後交給銘海再轉交給甲○○。」、「(廖辯護人問:為何戊○○在處理工程款時,直接跳過銘海公司,而將工程款給甲○○?)戊○○怕工程款交給銘海酉○○後,而酉○○將錢拿走,不交給甲○○,且怕工人直找我們松霖公司要錢,會產生很多麻煩出來,他擔心這點,所以直接跳過酉○○,將錢交給甲○○。」、「(廖辯護人問:這中間你們發現酉○○有問題,而你是此工程的專案授權人,為何你不當機立斷終止與銘海公司的契約關係,另外與甲○○重新訂約?)戊○○之前有與酉○○談過此問題,酉○○不肯放棄,他認為說是他處理的,最後還是有利可圖。」、「(廖辯護人問:你知道酉○○有無向被告癸○○借250 萬元?)不知道。」、「(廖辯護人問:你有無帶酉○○、戊○○到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找癸○○?)是癸○○叫我帶戊○○及酉○○去的,後來因他找不到他們,所以他就找我過去。」、「(廖辯護人問:癸○○請你去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說何事?)在91年6 月選舉前2 、3 天,他找我去並對我說:『酉○○騙他錢,如果工程款下來,錢要給他』。」、「(廖辯護人問:癸○○有無向你說酉○○如何騙他錢及原因為何?)他說:『酉○○跟癸○○、己○○、丑○○都有借錢,且他跟他們3 人分別說借錢的情形不要告訴另外之其他人,要隱瞞借錢的情形』,他向他們借錢的金額好像2 百多萬,實際數目我忘了;借錢的原因沒有告訴我。」、「(廖辯護人問:癸○○向你講上開事情時候,戊○○是否知道?)我離開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後,經過幾天我就將當天的情形轉述給戊○○聽。」、「(廖辯護人問:被告癸○○為何會跟你講,而不找實際工程負責人戊○○講?)當天他找不到戊○○及酉○○,所以才要我找戊○○,但隔了3 、4 個鐘頭找不到戊○○,所以他才要我過去他辦公室。」、「(廖辯護人問:癸○○像上述的情形找過你,前後有幾次?)總共3 次,其中2 次是在此事發生之前,酉○○曾有在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打電話找我過去,但都沒有談到債務這件事情。」、「(廖辯護人問:在你於91年6 月那次到竹南鎮代會主席辦公室談時,癸○○有無向你提及要你或戊○○去承擔酉○○積欠他的債務?」沒有。」、「(問:這麼說那次癸○○找你去只是單純的把事實告訴你?)到最後他只是重複反問我:『他們不回來要怎麼辦?』我說:『我沒辦法處理,一定要當事人回來』。」、「(廖辯護人問:那時癸○○知道你是本案工程的專案授權人?)不知道。」、「(徐辯護人問:91年6 月間癸○○找你去他辦公室後,你有無向酉○○求證過,他是否積欠癸○○等人債務?)沒有,因後來一直到今天我都沒有見過酉○○。」、、「(徐辯護人問:此工程酉○○總共拿你們公司多少錢?)1 千多萬元。」、「(徐辯護人問:他承作的工程實際完成清運垃圾的量是多少?)不到現場堆置垃圾量的10分之1 。」、「(徐辯護人問:如果以約定的工程款來說,依他實際完成工作量可以領多少工程款?)應該比1 千萬還少,他是多領了。」、、「(徐辯護人問:依你所見,甲○○要向何人領工程款?)依契約的話要向銘海公司領,因我是聽戊○○說,甲○○是戊○○找出來的,要替酉○○收拾尾巴,因酉○○有幾次拿到工程款,不拿給下包的前科,甲○○向戊○○講:『如果是向酉○○領工程款的話,他不做,如果他直接向戊○○領工程款的話,他才肯做』。」、「(徐辯護人問:在本案發生前,癸○○、己○○、丑○○與你及戊○○與酉○○3 方面有無在一起聚過談債務的事情?)在91年6 月1 日以前酉○○曾打電話給我,叫我到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我打電話叫戊○○過來,那次4 個人(酉○○、癸○○、戊○○及我)及丑○○都在現場,但沒有談到債務的事情,當時只談酉○○怪我們沒有給他工程款,所以他才請癸○○出面主持公道。」、「(徐辯護人問:91年6 月6 日己○○有打電話給你,那電話內容為何?)因他要找戊○○,可是找不到,所以他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告戊○○說要他回來跟他處理錢的事情。」、「(徐辯護人問:有無說原因?)在電話中沒有說原因。」、「(徐辯護人問:91年7 月2 日你是否曾開以你母親陳香名義6 百萬元的支票給己○○?)是的。」、「(徐辯護人問:為何簽那張支票?)支票是戊○○叫我開給己○○的,我開的原因是在整個過程中我只負責憲源營造向頭份鎮公所領款後,憲源營造將錢轉給到我,我根據戊○○的指示,將錢轉付出去。」、「(徐辯護人問:91年11月7 日是否憲源營造又轉進來一筆7 百萬元的工程款?)應該是有。」、「(徐辯護人問:那天被告癸○○、己○○、丑○○有無打電話給你?)有,己○○及丑○○有打電話給我,他們說:要我轉告戊○○,意思說錢要下來,要找他出來處理。」、、「(楊辯護人問:當時丑○○打電話給你的內容為何?)他說:『你跟戊○○講一下,這筆錢我要,以前幾次我都沒有拿到,這次我要』。」、、「(楊辯護人問:你有無將那些話轉告戊○○?)有。」、「(楊辯護人問:你轉告戊○○內容為何?)我就丑○○告訴我的話,全部轉告給戊○○知道。」、「(楊辯護人問:莊鎮○○○○段,總共打過幾次電話給你?)只有這1 次,而我也只有轉告戊○○1 次。」、、、「(檢察官問:91年6 月6 日戊○○去成塢餐廳,當天或隔天你有無看到戊○○?)有,是隔天。」、「(檢察官問:戊○○有無受傷?)有,他受傷很嚴重,從腰部以上身體沒有一部分是完整,幾乎全身都瘀青。」、「(檢察官問:你有無問他受傷的原因?)沒有,我心理有數,不用問就知道。」、「(檢察官問:他有無告訴你何人打他?)他說現場有癸○○及己○○在場,後來丑○○也進來,另外也有2 、3 個不知名的人,他只告訴我在成塢餐廳裏面被打。」、「(檢察官問:戊○○有無拜託你籌錢?)有,叫我籌50萬元。」、「(檢察官問:有無告訴你為何要籌錢?)說要付給癸○○等人。」、「(檢察官問:有無說為何要50萬元?)他說癸○○要的。」、「(檢察官問:91年6 月6 日癸○○有無過去找你嗎?)有,我家就在竹南鎮民代表會對面,癸○○叫2 個我不認識的人過來,其中1 人是乙○○,另外1 人我不知道,他們2 人有碰到我,當天我進出代表會有2 次,下午時癸○○有打電話叫我過去1 次,當時他們叫我打電話找戊○○,我有打電話但找不到,我告訴他們我有事要先回家,所以我就回家,後來癸○○叫乙○○等人到我家,叫我到代表會主席辦公室。」、「(檢察官問:找你到竹南鎮民代表會做何事?)叫我過去最主要的目的是戊○○沒有回來的話,要何處理?」、「(檢察官問:當天下午癸○○有無找你去竹南鎮民代表會?)有,他們叫我找戊○○。」、「(檢察官問:癸○○有無說:如果找不到戊○○要如何處理?)那是己○○講的,他說『如果人沒有回來的話,要如何處理?』,我說:『他們如果沒有回來的話,我也沒有辦法』。他說:『能不能把債權轉移?』,我說:『如果要轉移,也必須要酉○○的同意』。」、「(問:提示他字卷122 頁證人H1證述,癸○○有無說:事情很嚴重,不來的話,會死人的?)有,因癸○○當天打了10幾通電話催我,要我找戊○○,但我都找不到,他很急才會講那句話。」、、、「(檢察官問:戊○○請你開6 百萬元支票時,他有無說不開這張支票會如何?)他說:『不開會很麻煩』。」、「(法官問:你與癸○○、己○○、丑○○、乙○○之間有無債務?)沒有。」、(「法官問:戊○○與癸○○、己○○、丑○○、乙○○之間有無債務?)據我知道沒有,因他以前都沒有告訴我有這方面的債務。」、(法官問:酉○○與癸○○、己○○、丑○○、乙○○之間有無債務?)本案發生前,他也都一直沒有向我提過他有積欠被告等人的債務。」、「(法官問:本件依你的看法,酉○○、戊○○、甲○○及你與被告癸○○、己○○、丑○○、乙○○等人有無債務糾紛?)我敢確定說我與戊○○都沒有欠被告的錢,而酉○○我不敢確定,甲○○應該是沒有。」、「(法官問:在案發前,被告等人與本件「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有無關係?)在憲源承攬的前半段的有一些清運垃圾工程是癸○○承包的,後半段我接手後,也曾透過憲源委託癸○○將垃圾清運到竹南鎮,但數量不多,且錢都有付清。」等語(以上參審卷一第271 至287 頁)。渠於檢察官偵訊問時具結後證稱:「(問:91年11月初你有無接到恐嚇電話?內容如何?)有接到丑○○電話,工程款快下來時,大約11月初,他打0000000000號電話1 次要我轉告戊○○說,之前的幾次款項他都沒有拿到,這次這些錢,他要,並要我轉告戊○○說這次如果再拿不到錢,情況不會像上次這樣簡單。」、「(問:事後有無轉告戊○○?)有,當天晚上1 點我有告訴他,丑○○電話之內容。」、「(問:酉○○與癸○○等人有無債務?)不知道。」、「(問:你或戊○○有無答應丑○○等人承擔酉○○之債務?)沒有」、「(問:對方曾否要求你簽署承擔債務?)在戊○○6 月被打前,我有被要求到竹南鎮代表會去,但我沒有簽。」、、「(問:酉○○做到何時?)他在今年(即91年)2 月間工作即不正常,在4 月間戊○○與他談過之後,即正式由甲○○接手酉○○之工作,甲○○本來不是蘇的下包,是戊○○另外找的廠商」、「(問:為何在竹南碼頭餐廳由己○○等人出面發放工資?)因戊○○在6 月6 日被恐嚇毆打,7 月初這次款項下來,甲○○如不配合,恐怕危及戊○○之安全。」、、、「(問:甲○○接手後,銘海公司有無同意?)有,他們雙方有另訂承攬合約。」等語(以上參9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114 至116 頁)。 ㈤證人葉啟昌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何業?)苗栗市德昌藥局負責人。」、「(問:有無如身分證影本所示的戊○○到你店裡拿藥?)有,大約在今年(即91年)6 、7 月間某日中午左右,獨自1 人開車過來,以前沒有來過我店裡,他一進來就說要買療傷用的貼布,我問他做何用,他就讓我查看他臉部、手腳,有很多瘀青,褲子有稍微拉高,我看他是瘀青,不適合用貼布,就建議他用去瘀青的藥膏,他就買了一瓶帶走。」、、、「(問:你認為他的傷勢是否自己造成?)瘀青部位很多,不太可能是自為的,車禍或打架都可能造成」等語(以上參9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143 至144 頁)。 ㈥是由證人戊○○、甲○○、丙○○、卯○○、葉啟昌等人之上述證詞,參酌卷附之苗栗縣頭份鎮公所與憲源公司所簽立之「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合約書、公證書、憲源公司與松霖公司簽立之合作契約書、松霖公司與銘海公司簽立之承攬合約書、授權書(以上參91年度他字第589 號卷第61至71頁)、酉○○收到61350 元之收據(參同上他卷第72頁)、第一商業銀行支票(參同上他卷第73、75頁)、酉○○簽立之收款收據(參同上他卷第78至104 頁)、戊○○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存摺明細(參同上他卷第106 至107 頁)、丙○○土地銀行帳戶及存摺明細(參同上他卷第108 頁)、甲○○與銘海公司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及酉○○所簽立之切結書(參9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118 至119 頁)、陳香名義之600 萬元支票(參同上他卷第109 至110 頁)、葉啟昌指認戊○○國民身分證照片(參同上他卷第111 頁)所示,足證下列事實: ⒈苗栗縣頭份鎮「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置計畫工程」,係由憲源公司以其名義得標,實為憲源公司與松霖公司所共同承攬,並簽立上述合約。而前述2 公司協議前述計畫工程中,有關廢棄物清運處理分包工作,交由松霖公司負責辦理,松霖公司則授權由股東卯○○及副總經理戊○○處理前述工程。嗣因松霖公司因故無法獨力完成該部分工程,乃於90年11月間,尋找銘海公司,以3500百萬元額度內,承受後續之整地回填、清除處理等工作,而酉○○則係銘海公司執行上述工程之代表人。但銘海公司酉○○所承做之工程有關款項,均須透過松霖公司向憲源公司領取後,再行給付予酉○○。銘海公司自90年12月底起,至91年6 月初某日止,以上述請款方式,由酉○○向松霖公司已取得該工程有關款項,至少1028萬元以上(以上參同上他卷第72頁、第73、75頁、第78至104 頁)。而銘海公司酉○○,因自91年2 月間起工程不正常,後續相關之工程,經酉○○同意後,於91年4 月26日,乃由松霖公司協議將後續之工程,交由寬宏企業社之負責人甲○○處理。但因甲○○為防止酉○○將工程款領走,無法順利領得工程款,並取得保障,乃與戊○○、卯○○、酉○○等人商議,由渠直接向松霖公司請款。而酉○○認前述工程執行完畢,仍有利可圖,乃透過戊○○出面,而與甲○○訂立上述工程合約。 ⒉於91年5 月初某日,酉○○約戊○○、卯○○至竹南鎮民代表會找擔任主席之被告癸○○,當時尚有被告己○○、乙○○及1 、2 名人士在場。當時酉○○希望工程款3 百萬元下來,由渠先拿。但戊○○表示係甲○○在做事,應該給甲○○錢,因無結論,被告癸○○等人則以和事佬之身分表示,先將工程完成再談。於91年6 月1 日左右,被告癸○○曾要求卯○○帶戊○○及酉○○至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辦公室。嗣因卯○○未找到戊○○、酉○○,被告癸○○即要求卯○○至該辦公室,向卯○○稱酉○○騙渠錢,如果工程款下來,錢要給渠,但未提及由卯○○或戊○○承擔酉○○積欠之債務,卯○○亦未簽署任何同意承擔酉○○債務之書面。於數日之後,卯○○即將上述情形轉知戊○○。91年6 月6 日,被告癸○○叫被告乙○○及另1 名男子,至卯○○住處,叫卯○○至竹南鎮民代表會,要求卯○○尋找戊○○,被告己○○詢問卯○○是否能將酉○○之債務轉移,卯○○即告以需得酉○○之同意。被告癸○○於是日以10數通電話催促卯○○尋找戊○○,並稱事情很嚴重,不來的話會死人等語。而被告己○○於同日上午某時起,一再以電話聯絡催促當天前往憲源公司,洽領3 百萬元工程款之戊○○、甲○○等人,要求儘速返回頭份鎮區。俟當天晚上11時許,戊○○、甲○○及丙○○(甲○○之女友)3 人返回苗栗縣頭份鎮,己○○等人再以電話強邀戊○○等人,前往己○○所經營之成塢餐廳見面。戊○○、甲○○等人無奈應邀前往,戊○○等3 人一進入成塢餐廳,即被帶至該餐廳旁之空屋內。而戊○○旋即為在場中之某人推倒並喝令下跪,由己○○、乙○○及前述不詳姓名成年男子2 人,分持手持木棍、鋁棒及水管等物,毆打戊○○成傷,己○○亦以木棍毆打甲○○之左手臂,使甲○○之左手臂淤傷。在戊○○被命下跪期間,被告癸○○一直對戊○○稱:「選舉快到了沒有錢,你錢沒有拿出來,也別想要回去,你自己想辦法」等語,使戊○○心生畏懼。而甲○○、丙○○2 人在旁,亦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甲○○見狀提議以其所有之1 百萬元,戊○○另準備30萬元,將於次日交付130 萬元後,戊○○等3 人於次日即91年6 月7 日凌晨3 、4 時許,始得獲准離開。迄於91年6 月7 日上午10時許,由甲○○及丙○○,於丙○○之土地銀行帳戶內提領1 百萬元現金,交付予陳震杰收執並轉交被告癸○○。當天下午某時,由甲○○攜帶戊○○交付之30萬元現金,在苗栗縣頭份鎮○○路369 電玩店前,交付予被告己○○收執並轉交被告癸○○。但卯○○、戊○○、甲○○等3 人及松霖公司,並未積欠被告癸○○、己○○、丑○○、李耀助等人之債務。且戊○○、卯○○及松霖公司,並未同意承擔酉○○之債務,亦未同意被告癸○○等人可直接向戊○○或松霖公司請款。⒊於91年6 月底某日,被告癸○○等人知悉上述工程,將於同年7 月初,繼續核撥工程款項。癸○○等人再多方轉達向戊○○要脅,仍須將該次款項交出,戊○○迫於前述之畏怖心,告知卯○○不依照被告癸○○等人之指示辦理會有麻煩。戊○○則不得不於同年7 月2 日,前往領取6 百萬元工程款項後,存入渠於臺灣土地銀行所設立之帳戶內,再轉入松霖公司股東卯○○之母親陳香於竹南信用合作社的存帳戶,而由卯○○於91年7 月2 日下午3 時許,竹南信用合作社前,交付以陳香名義簽發付款人為竹南信用合作社,金額為6 百萬元之支票一張予被告乙○○簽名收執並經兌領。被告癸○○、己○○等人取得該款項後,由己○○、乙○○等人假藉協助發放工資之名,於91年7 月3 日下午3 、4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碼頭餐廳,由甲○○召集該工程相關下游承包商到場,但被告己○○僅發放100 萬元工資,並告知甲○○錢不夠,下次再發放等語。⒋於91年11月初某日,被告己○○、丑○○等人,於同年月7 日起至同月9 日止,多次撥打卯○○、甲○○之電話號碼,強制轉告戊○○,須將此次款項中1 、2 百萬元交付,否則後果將由戊○○自己負責等語,事後卯○○、甲○○並將受恐嚇之電話內容轉告戊○○,因而致戊○○再生畏怖之心。但戊○○因慄於被告癸○○等人一再恐嚇取財,恐生身家性命之危險,乃緊急向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求援後,致未將此次工程款交付。 ㈦被告癸○○、己○○、丑○○、李耀助等4 人,雖以上述情詞置辯,然查: ⒈證人即銘海公司之股東辰○○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銘海公司業務是由你負責,還是由酉○○負責?)一般業務都是我在處理比較多,但執行工作都是他在作。」、、「(問:你如何與酉○○結算?)我是打算把正式工程完成後,再一次結算。」、「(問:你在此工程有無結算過或分配利潤過?)沒有,只有出錢,沒有領到錢。」、「(問:你知道酉○○向松霖公司領多少錢?)詳細情形我不清楚,、、」、「(問:酉○○有無向外調款?)我不了解,我有聽說他很爛,即他到處向人拿錢。」、、「(問:你們之間的帳是如何算?)對分。」、、「(問:銘海公司到目前為止,一共向松霖公司領了多少錢?)我不曉得。」、「(問:錢是何人去領的?)有時是酉○○,有時是『小羅』去拿的。」、「(問:他們領回工程款領時,有無向你報告?)有,他大概跟我說領的錢都要支付工資或其他費用,用掉了,我都沒有領到。」、、「(問:戊○○有無對你們承諾將銘海公司可以向松霖公司領的工程款轉為酉○○清償被告等人的欠款?)沒有。」、「(問:己○○曾說:「戊○○答應銘海公司的債權要轉讓給他」。你知道這件事嗎?)我不知道此事,我也不可能這個樣子。」、、「(問:銘海公司承包松霖公司的頭份鎮清運垃圾的工程,實際出資的人是誰?)承包松霖公司的工程實際是由我負責,出資是我及酉○○,銘海公司的牌是我們向人借的。、、」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一第243 至259 頁)。是由證人辰○○之證詞,可知渠對於酉○○是否向被告癸○○等人借款,若有借款,是否用於前述工程等情,均不清楚。但渠明確表示戊○○並未承諾將銘海公司可向松霖公司請領之款項,轉為清償酉○○積欠被告等人之欠款等情。 ⒉被告癸○○、己○○、丑○○等3 人,雖均辯稱戊○○有承諾承擔酉○○之債務等情,但為證人戊○○所否認,且證人卯○○、甲○○亦為與證人戊○○相同之證述,已如前述。且被告癸○○等人,亦無法提出證人戊○○有承諾承擔酉○○債務之書面或字據,以供本院查考,則其等此節辯解之真實性,實有可疑。 ⒊證人即銘海公司之工地主任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酉○○曾找丑○○投資上述工程,但確切投資金額並不清楚,從丑○○那邊來的錢,經過渠手之金額約130 萬元。後來因銘海公司財力出狀況,戊○○與銘海談妥委託給甲○○處理,銘海公司約清運一半之量。酉○○經常向松霖公司拿錢後,不交給渠等,酉○○拿1200萬元時,渠有看收據。在91年3 、4 月間,渠不知酉○○積欠癸○○、己○○、丑○○等人多少錢。曾在竹南鎮代表會協商前述工程相關事宜,但並沒有約定癸○○可以直接跳過酉○○向戊○○請款」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二第75至88頁)。是由證人申○○之證詞,可知渠並不清楚酉○○向被告癸○○、己○○、丑○○等人借款若干,戊○○亦未同意被告癸○○等人,可以直接向松霖公司請款等事實。是證人申○○之證詞,尚不能作為對被告癸○○等4 人有利之認定。 ⒋證人壬○○結證稱:渠有借150 萬元給擔任竹南鎮代表會主席癸○○,酉○○曾向癸○○借錢,而150 萬元是渠所支付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二第73至74頁)。證人丁○○結證稱:癸○○擔任竹南鎮民代表會主席時,渠擔任秘書,癸○○曾拿一張250 萬元之支票,向渠調現,渠借癸○○1 百萬元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二第70至71頁)。是由證人壬○○、丁○○之證詞,可見酉○○曾向癸○○借款,由渠2 人分別借150 萬、100 萬元予癸○○等情。但此係酉○○向被告癸○○借款,與戊○○及松霖公司無涉,渠等之證詞,亦不能作為對被告癸○○有利之認定。 ⒌證人即被告丑○○之妻未○○結證稱:丑○○決定投資酉○○之垃圾處理工程200 萬元,丑○○即向子○○借款200 萬元交予酉○○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二第89至91頁)。證人即被告丑○○之兄子○○結證稱:於91年4 月間,曾借200 萬元予丑○○。是跟一位蘇先生投資工程,蘇先生的真實姓名渠不清楚,工程名稱也不記得等語(參本院審卷第92至93頁)。是由渠2 人之證詞,可知被告丑○○曾交付200 萬元與酉○○,投資垃圾清運工程等情。但此亦係酉○○與被告丑○○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核與戊○○及松霖公司無涉,自亦不能作為對被告丑○○有利之認定。至辯護人認被告丑○○於上述日期,係較證人戊○○等人晚到2 小時,且未毆打戊○○,且戊○○證稱被告丑○○語氣態度較為溫和等語,足證被告丑○○並無起訴書所指之犯行。但查,被證人戊○○等人為被告癸○○、己○○等人,在上址限制自由時間長達4 、5 小時,被告丑○○到達後,證人戊○○等人仍被限制自由2 小時以上。而且被告丑○○到場之目的,並非替證人戊○○等人解圍,而是與被告癸○○、己○○之目的相同,亦即向證人戊○○強索上述工程款。再查,被告丑○○復於91年11月7 日起至同月9 日止,多次撥打證人卯○○、甲○○之電話,以上述恐嚇之言詞,要求轉知證人戊○○將工程款交出等情,亦如前述,準此,被告丑○○與被告癸○○、己○○等人,就前述犯行,實有犯意之聯絡與行文分擔,此節辯護意旨容有誤會。 ⒍證人即苗栗縣頭份鎮前鎮長寅○○結證稱:「(辯護人問:對於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理計畫工程清楚嗎?)我知道這個工程。」、、、「(辯護人問:在什麼情況下見過酉○○這個人?)之前跟癸○○有來過辦公室。」、「(辯護人問:癸○○和酉○○到你的辦公室是為了什麼?)垃圾場的事。」、「(辯護人問:什麼垃圾場的事?)就是頭份鎮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處理計畫工程的事。」、「(辯護人問:酉○○與這個工程有什麼關連?)我不清楚。」、「(辯護人問:當天癸○○和酉○○去找你的時候,丑○○有沒有一同前往?)印象中有來過。」、「(辯護人問:你還記得當天他們去談的事情重點是什麼嗎?)有談到工程撥款的事情。」、「(辯護人問:能不能具體陳述談論到哪些事情?)答據癸○○所述這個工程與他們工程承包的事情,我說如果要撥款的話,依據程序完成之後才撥款。「、「(辯護人問:癸○○告訴你他有承包?還是酉○○?)癸○○告訴我他有參與承包工程。」、「(辯護人問:酉○○有沒有告訴你他承包這個工程?)沒有印象。」、「(辯護人問:丑○○有沒有告訴你他承包這個工程?)沒有提到。」、、「(辯護人問:有沒有跟丑○○談?)沒有,印象中有談到蘇先生說承包商卡車載運的部分。」、「(辯護人問:你是跟誰談?)就是張先生、蘇先生、莊先生他們一起來的時候,印象中他們好像有談到他們承包載運貨車的事情。」、「(辯護人問:你有沒有向癸○○、丑○○、酉○○表示說他們確實還有工程款未領?)應該是還有。」、「(辯護人問:有沒有談到還有多少工程款未領?)沒有。」、「( 審判長問:癸○○有告訴你他有承包工程嗎?)承包我是不知道,但是他有提到他有參與。」、「(審判長問:工程是誰承包你有印象嗎?)、、誰承包我想不起來。」、「(審判長問:癸○○說他有參與,你有沒有問他參與哪部分?)沒有。」、「(審判長問:當天他們去,有沒有說錢要怎麼撥,撥到誰的戶頭?)沒有說,他說他們有參與,看工程款可不可以早點撥,沒有講說要撥到誰的戶頭去。」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第128 至134 頁)。是由證人寅○○之證詞,可知被告癸○○、丑○○、酉○○,雖曾向時任頭份鎮鎮長之寅○○,談論有關前述工程撥款之問題。雖然被告癸○○曾表示有參與該工程,但未言及參與何部分,且未談論到工程款應如何發放,應撥到何人戶頭等事實。是證人寅○○之證詞,亦不能作為對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⒎證人即苗栗縣頭份鎮公所前主任秘書庚○○結證稱:癸○○曾至頭份鎮公所,向渠表示有關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的工程是否能夠撥款快一點,因為渠當時剛上任,癸○○提的工程,渠還沒接觸,渠跟癸○○說要瞭解一下工程情形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第65至68頁)。是由證人庚○○之上述證詞,可知被告癸○○雖曾向渠表示有關中港溪沿岸垃圾棄置場的工程是否能夠撥款快一點等情,但此節亦不能作為對被告癸○○有利之認定。 ⒏證人即被告己○○之妻辛○○結證稱略以:己○○係成塢餐廳、長益環保公司之負責人,乙○○係員工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三第155 至160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己○○結證稱:「(被告乙○○問:我在成塢餐廳及環保公司是擔任何職務?)在成塢餐廳是擔任經理,環保公司是幫忙我聯絡事情。」、「(被告乙○○問:我和你是否是老闆跟員工關係?)是。」、「(被告乙○○問:當天我到竹南信用合作社找松霖公司卯○○領取600 萬元,是否在長益環保公司之老闆指派下而去的?)600萬元之支票是卯 ○○叫人拿到長益環保公司給我,我才叫乙○○去領錢,領錢後戊○○跟我相約在竹南碼頭餐廳,要在那邊發放工資,我自己沒空才叫乙○○去竹南信用合作社領錢。」、「(被告乙○○問:我領回來的錢是否有全數交給你去發放工資?)有。」、「(被告乙○○問:其他3 位被告集資借給酉○○錢,裡面的錢有無包括我的?)沒有。」、「(被告乙○○問:你和酉○○的債務跟我有無關係?)沒有,那是我和癸○○、丑○○的事情,你只有在公司幫忙我而已。」、「(被告乙○○問:本案的金錢流向我有無收到半毛錢?)沒有,我只是叫你代替我去領錢。」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三第209 至210 頁)。雖證人己○○證稱被告乙○○僅係受渠之命,至竹南信用合作社領錢,被告乙○○未分得任何金錢等情,然查: ⑴被告乙○○在91年6 月6 日當日,曾至證人卯○○住處附近徘徊,並受被告癸○○之命,要求證人卯○○至竹南鎮民代表會。當時係被告癸○○等人,亟欲找尋證人戊○○,並欲取得前述工程款之際,已如前述。 ⑵戊○○、甲○○、丙○○等3 人,為被告己○○、癸○○等人強邀至成塢餐廳,並帶戊○○等人進入該餐廳旁邊空屋時,被告乙○○曾毆打戊○○,且其自承有推戊○○等語。而戊○○等3 人,為被告癸○○等人限制行動自由時,被告乙○○亦在場,並且毆打戊○○等情,亦如前述。 ⑶被告乙○○持前述600 萬元支票兌現,將之交付被告己○○。由此足見,被告乙○○與被告癸○○、己○○、丑○○等人,就前述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之前述證詞,現為迴護被告乙○○之詞,不足為採。 ⒐證人午○○結證稱略以:渠於91年6 月6 日晚間,因甲○○說有事情,請渠至成塢餐廳,渠及巳○○一同至該餐廳。於甲○○到達該餐廳不酒後,渠即到場。渠到達後,甲○○跟渠說沒什麼事情,渠即先行離去,前後不超過20分鐘」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第201 至207 頁)。是證人午○○僅於91年6 月6 日晚上,僅至成塢餐廳不到20分鍾之時間,且渠不認識戊○○(參本院審卷三第206 頁最後1 行至207 頁第1 行),是渠是否有目睹當日晚間至翌日凌晨,曾經發生事件之全貌,實屬可疑,尚不能據此而作為對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⒑證人酉○○經本院合法傳拘未到,則證人酉○○目前積欠被告癸○○、己○○、丑○○等3 人若干債務,尚無法得悉。但被告癸○○等人,與松霖公司及戊○○之間,並無何債權債務關係等情,且又無法提出所謂戊○○或松霖公司承擔酉○○之債務之證明資料。又縱然被告癸○○提出所謂酉○○積欠之250 萬元支票影本,及被告己○○所辯酉○○積欠220 萬元屬實,然此僅可能謂被告癸○○曾經持有酉○○交付之支票,及被告己○○與酉○○間或有某種債務糾紛,尚無何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等對戊○○及松霖公司係立於債權人之地位。是縱使被告等與酉○○間或有債務糾紛,實亦與戊○○等人及松霖公司無涉,其等以強暴脅迫之方法,要脅戊○○等交付財物,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恐嚇取財之犯行甚明。況查,酉○○自90年底起至91年5 月間,自松霖公司處已領取約1028萬元之工程款項,此有卷附酉○○簽收款項之簽收單據在卷足參,復據證人申○○證述屬實。是此項數額,業已遠超過被告等所指酉○○積欠其債務甚鉅,即使酉○○積欠被告等上項債務,被害人又積欠其債務,酉○○將債權合法移轉被告等無訛,超過之部分,被告等亦無任何請求權基礎可言。繼查,縱被告等有所謂之「債權」,亦須證明戊○○或松霖公司亦積欠酉○○債務,且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給被告等人,始可依法求償。但被告等人竟不依其所謂之債務關係,直接對酉○○求償,反而於91年6 月初,被告癸○○因選舉需款殷急時,而為上述恐嚇取財、妨害自由之行為。至卷附之和解書(參本院審卷三第234 至235 頁),係被告己○○、癸○○、丑○○等人與證人卯○○、甲○○,於94年11月12日所簽訂,契約內容包含酉○○與渠等間,就上述工程款項之相關事宜,但未包括告訴人戊○○。是該和解書中之內容,對告訴人戊○○並無拘束力。換言之,此份事後簽訂之和解書,就有關上述工程款項雖有所處置,但仍無解於被告等4 人前述之犯行,自不能作為對被告等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綜上,可見被告等4 人所辯各節,無非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藥師證書1 份(參同上他卷第112 頁)、(03 7)471788號通聯紀錄(參91年度偵字第4147號卷第30至47頁)、郵局存證信函(參同上偵卷第123 至129 頁)、警員報告書(參本院審卷一第94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函及乙○○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參本院審卷三第69至70頁)在卷可憑,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癸○○、己○○、丑○○、乙○○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第302 條第1 項之妨害自由罪。被告癸○○、己○○、丑○○、乙○○等4 人,與陳震杰、綽號「阿楠」及另2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述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前後3 次恐嚇取財犯行,雖有既未遂之分,但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等4 人所犯恐嚇取財、妨害自由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罪之恐嚇取財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等4 人,均明知與松霖公司及戊○○之間,並無何債權債務關係,且未取得告訴人戊○○或松霖公司承擔酉○○之債務之承諾,被告癸○○為取得選舉經費,並取得上述工程款,竟夥同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被告己○○、丑○○、乙○○等人,以上述言詞恐嚇,更甚者,毆打告訴人戊○○及被害人甲○○成傷,並限制告訴人戊○○、被害人甲○○、丙○○等3 人之自由近5 小時,致使戊○○等人心生畏懼,陸續交付730 萬元之款項,但其等為掩飾上述犯行,竟以發放工資為幌子,僅將100 萬元發放相關廠商、司機等人,其餘款項則中飽私囊,惡性重大。且於犯罪後,於上述明確證據下,仍飾詞卸責,否認犯行,足見犯後態度不佳。復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及其等雖與被害人甲○○、卯○○達成和解,但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戊○○及被害人丙○○和解,遑論賠償損失,及被告癸○○、己○○之犯罪情節較重,犯罪所得較多,被告丑○○、乙○○犯罪所得較少,犯罪情節較輕,暨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等4 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手機1 支、電話簿1 本,並無證據顯示係供被告等犯罪之用;SIM 卡1 張,係電信公司所有,並非被告所有,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至告訴人戊○○於本院92年3 月4 日審理時,對被告癸○○等人前述傷害犯行,提出告訴。然查,告訴人戊○○係於91年6 月6 日晚間至同年月7 日凌晨,為被告癸○○等人毆傷,然未向被告等人提出傷害告訴,迄渠向本院提出告訴時,業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依據刑法第287 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之規定,就此傷害部分,原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被告癸○○所涉之傷害犯行,與前述有罪部分之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犯行,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係屬裁判上1 罪,為審判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受理之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6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項、第55條後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柳 章 峰 法 官 吳 國 聖 法 官 呂 曾 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