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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劉興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男 四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又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審判期日,經公訴人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若同意接受並須捨棄上訴,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同意接受公訴人之求處,並以言詞陳明記載於筆錄(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筆錄第八頁、第九頁參照)。依上開說明,被告因捨棄上訴權而喪失上訴權,乃被告於捨棄上訴後又提起上訴,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法 官 劉 興 浪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