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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劉興浪

  • 被告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光碟片肆拾伍片沒收。 事 實 一、甲○○原以賣冰為業,為補貼家用,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以新台幣(下 同)五萬元,自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處,購得光碟片、放光 碟片的箱子及發電機等物,知悉其中光碟片係未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 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 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財 產權人(起訴書誤認為尚有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惟經勘驗結果,並無侵害該公 司之重製光碟片)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並基於侵 害他人著作權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起訴書誤為同年五月初某 日起)至同月二十五日晚上十時三十分止,於每星期六晚上(故實際上只有五月 十八日及二十五日晚上),連續在苗栗縣公館鄉○○街公館夜市內設攤販售,以 每片新台幣(下同)八十元、三片二百元之價格,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人(其賣出 數量不詳;起訴書誤為並以之為業,恃以維生)。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晚上 十時三十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的光碟片二百六十九片 (其中如附表所示的四十五片係侵害上開公司的重製光碟片;起訴書誤為二百六 十九片),而悉上情。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 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 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東方魅 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 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事實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代理人乙○○、丙○○指訴及証 人羅文欽証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四幀、如附表所示之重製光碟片四十五 片扣案可證。且如附表所示重製光碟片內之被侵害歌曲確係前開公司享有著作權 之著作,有各該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享有著作權之原版帶 封面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 認定。 二、按銷售係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雖亦屬散布之一種方式,但意圖散布不以具有 營利之意圖及交付具體財物為必要,其行為態樣較為廣泛、籠統。著作權法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既已明列「意圖營利而交付」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則銷售自應屬 意圖營利而交付(司法院業務研究會第二十二期研究結論參照)。核被告上開所 為,係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意圖營利而交付的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斷。查被告坦承當時以賣冰為業,為補貼家用 ,才於星期六晚上販賣光碟片,平日下午依舊賣冰(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筆錄),且至其為警查獲止,僅販賣二個晚上,非以販賣光碟片為業,應不 構成常業,起訴書及公訴檢察官認被告行為構成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 九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九十四條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常業 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恰,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均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其 一販售行為,同時侵害前開數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 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之犯行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且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 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 行(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憑)、本件犯罪之手段並非重製僅係單純販售、對著作權 人之權利侵害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起訴檢察官及蒞庭檢 察官均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本件被告係單純販賣,且非以之為業,公訴人求處有期徒 刑一年,係認被告構成常業罪而為上開求處,惟如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並不構成 常業罪,故未依公訴人求處之刑而判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 經此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其現有工作,並需侍奉公婆及扶養 二個年幼小孩(有其提出的在職証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証),本院認被告所受 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重製光碟片四十五片,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光碟片二百二十四片,經本院當庭勘驗 結果,並未侵害前開公司之著作權(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筆錄參照),故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八十 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興 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附表 編號 重製光碟片名稱 數 量 被侵害歌曲名稱 公 司 名 稱 一、 蕭淑慎 愛恨等 六片(起訴書誤 新鞋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為四十二片) 公司 二、 鄭秀文 捨得等 四片(起訴書誤 神化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為三十九片) 公司 三、 許志安 我還能 十片(起訴書誤 一天一天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愛誰等 為二十七片) 公司 四、 周蕙 最新專 二片(起訴書誤 今宵多珍重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 輯等 為十片) 公司 五、 戴佩妮 愛過等 三片(起訴書誤 不一定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為二十九片) 六、 游鴻明 戀上等 四片(起訴書誤 地下鐵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 為四十二片) 有限公司 七、 巫啟賢 都是路 0片(起訴書誤 愛人哪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彎彎等 為三十二片) 八、 張清芳等 等待 三片(起訴書誤 真愛尺碼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等 為十二片) 九、 陳曉東 東國度 二片(起訴書誤 圓滿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 國語專輯等 為十片) 公司 十、 陳奕迅 specia 三片(起訴書誤 你的背包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l thanks to 等 為十五片) 十一、薰衣草電視原聲 三片(起訴書誤 花香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帶等 為六片) 十二、SHE 青春株 三片 幸福留言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式會社 公司 十三、成龍 二片 真的用了心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上共計四十五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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