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四十四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簽名欄內應加記為「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顧正德、法官姚銘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簽名欄內應加記為「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顧正德、法官姚銘鴻。」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