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七號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妨害自由、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為其一己之私,竟竊佔國有土地供己所用,迄今尚未歸還所竊佔之土地、犯罪手段、目的、所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