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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七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誌誠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妨害自由、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為其一己之私,竟竊佔國有土地供己所用,迄今尚未歸還所竊佔之土地、犯罪手段、目的、所生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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