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0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奕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徐樑勳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 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九十三年六月十日竹監苗字第裁54─E00000000號所 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通知單號碼:新竹縣警察局第E00000000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 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汽車 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 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 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 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 ,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 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汽車駕駛人有第一 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 不得超過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有明文規定(本件漏裁 決處罰違規紀錄)。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定有明文 。次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 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亦有規定。此為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 為聲明異議之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須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 受理為實體之審查。 三、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因其所有之車 號3V─295號自用大貨車,在新竹縣新埔鎮忠大橋,經新竹縣警備隊警員舉 發,有新竹縣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乙紙在 卷可稽。而異議人於異議意旨以所駕駛之該車並未過橋,於橋頭遭警攬下,且廠 方早已告知需走便道。又該路段,於入口處並未設置明顯警告標誌。再本車並未 過磅,如何斷定超載六公噸,本車當時承載六立公方公尺,是依照一九九二年監 理單位所定之法規,因此聲明異議云云。 四、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又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 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所為之竹監苗字第裁54─E00 000000號裁決書,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送達至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二七 鄰水美三一五之三八號,並由法定代理人「徐樑勳」收受之,有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影本一紙可按,本件裁決書向該址送達並經該法定代理人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 ,依前揭規定,其送達程序係屬合法。 五、又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是項裁決書不服欲提起異議,其二十日之合法提出異議 期間,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送達翌日)起算,再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 間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扣除因異議人設址於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二 七鄰水美三一五之三八號之在途期間二日後,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惟 異議人竟遲至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有聲明異議 狀首頁所蓋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足憑,顯見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已逾法定之異 議期間。況且原處分機關於前揭裁決書之附記欄第一項內,已明確記載受處分人 如不服處罰而聲明異議者,其應提出之期限及應遵行之程序等事項,異議人自無 不知之理。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尚非適法,參照前開條文規定,自 應將其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珈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