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慶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蔡 志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