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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興浪楊台清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慶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五號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楊 台 清

                        法 官 蔡 志 宏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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