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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柳章鋒顧正德姚銘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四十四

  具 保 人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簽名欄內應加記為「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顧正德、法官姚銘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簽名欄內應加記為「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顧正德、法官姚銘鴻。」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柳 章 鋒

法 官 顧 正 德

法 官 姚 銘 鴻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