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原名:陳木琳)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戊
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壹月;又因犯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甲○○因犯妨害公務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妨害自由罪,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年一月及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