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戊
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藏匿人犯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犯賭博罪及藏匿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六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藏匿人犯罪犯罪日期欄內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更正為「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