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四六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四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添興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黃添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被告姓名應更正為黃添興(附件聲請書誤載為甲○○)。
二、核被告黃添興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足見其素行不佳,併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罪後之態度及聲請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二月本院認刑度過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