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六九九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六九九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程序審理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案件,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復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月確定,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接續執行,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於九十二年八月九日假釋期滿。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二、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 官 黃 怡 玲

檢察官得上訴。

書 記 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
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六九九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