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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林燦都吳炳桂楊台清

  • 當事人
    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5號 送達代收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甲○○ 冠億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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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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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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