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6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香港商三寶地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37歲(民國57年2月28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香港商三寶地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