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6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苗簡字第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民國70年次役齡男子,於93年10月21日親自收受苗栗縣93年第A1957 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後,明知其應於93年11月11日10時20分,至苗栗縣頭份鎮斗換坪營區大門前集合,前往後備902 旅報到,應徵入營服役,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未報到。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苗栗縣93年第A1957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
(三)後備902旅1957梯次未報到人員名冊。
(四)苗栗縣南庄鄉93年第A1957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各1件。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
(二)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犯罪對國家安全、兵役管理、兵力動員所生之影響、犯後態度,併參酌被告於94年7月1日在檢察官訊問中表示同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3 月等一切情狀,及本件無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是本院於聲請人求刑之範圍內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 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 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