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選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選訴字第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